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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是舶来品,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2004年3月份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入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