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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世界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其中,关于民主制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第三卷的论述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探讨一番。本文试从卢梭所推崇的直接民主制入手,分析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范围内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从政治实践到理论本身的根本局限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直接民主制 社会契约 局限性
一、 卢梭的民主制观点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体现
在本书的第三卷中讨论的是政府,共有十八章内容。前八章重点在于论述政府形式建制,后十章重点在于论述维持主权权威。前者基本上以罗马的政府形式演变为据,对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这三种前后相继的政府形式作了扼要的考察。卢梭提到人们常常为了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而发生过不少争论,他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上述三种形式中每一种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又都可以是最坏的,他按照“行政官的人数应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1]
继而在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卢梭批驳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认为“君主与主权者是同一个人,那就必然会形成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然后谈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卢梭将他的这一观点在本章结尾处再重申一遍:“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读到此,笔者不禁心生疑虑:难道卢梭不赞成民主制?怎会有如此断定的想法?于是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才发现事实上卢梭是十分推崇民主制的,在他心目中,唯有民主制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因为它完全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从“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民主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是难于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不能实现的。[2]
由此可知,卢梭所设想的民主制正是排除了代议制的直接民主制。在西方的民主实践史上,雅典式直接民主已经暴露了直接民主制的基本局限,但卢梭怀着对希腊民主的温情向往,以日内瓦的政治实践为现实参照,对直接民主制大加阐发,进而较系统地表达了他的直接民主制思想。[3]
二、卢梭的民主制观点之分析
笔者参考岳麟章先生在《从马基雅维利到尼采》一书中对卢梭的政治思想进行的总结,主要从《社会契约论》文本出发,按如下三个方面分析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
(一)主权是不能代表的——直接民主制的理论基础
卢梭在区别“公意”与“众意”(“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的基础上,指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他说,正因为“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有关这一思想,他在《山中书简》一书中再次表明“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而且它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體成员之中。”他还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可见,卢梭认为作为主权承担者的共同体即“集体的生命”,只能由它自己(即大会全体成员而不是部分代表)来代表自己,否则就出卖了自由,从而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而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又违反理性的。这也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宗旨“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根据这种观念,卢梭反对代议制的政府形式,他批评英国的议会制说:“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4]他主张由全体公民集会讨论并通过法律,以为以此便可以将主权牢牢地握于人民之手。在此他实际上是主张直接民主制的国家体制安排。这也是直接民主制鼓吹者的共识。
(二)小型的民主共和国——直接民主制的实践
卢梭设想的理想国是领土小、人口少的民主共和国。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直接参加选举。当然,在这个共和国里,须保证人们享有富足与和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得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无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为此就要求大人物这一个方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这一方节制贪婪。在人人自给自足的条件下,实行直接民主制。
1.人民直接制定并修改法律。
他说,立法权属于人民并且只能属于人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的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他认为,因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而立法正是主权(公意)的鲜明体现,所以凡是不曾为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永远正确的,法律一旦确定,便具有对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建制到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的活动都遵循法律,实行法治。唯有执行法制的国家,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
2.人民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官吏无决定权
通过集会,人民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任命官吏。由于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无权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当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他说,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他们只能消极的执行法律,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
3.固定、按期的集会和表决公共事务
在该民主共和国内,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必须有固定、按期、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在人民合法集会而成为主权者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的神圣不可侵犯。而为了防止政府篡夺主权权力,卢梭认为,在每一次定期集会上,都必须首先讨论下列两个议案:首先,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其次,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执政吗?
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完全有权做出是与否的回答,并付诸行动。
(三)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积极性意义
从上述对卢梭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的简要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该理论体现的积极精神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积极意义是一致的,即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这些原则或理念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如果说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超越的话,它也是在保持了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所以说该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另一方面讲,不能因为该理论所具有的理想甚至空想的色彩而否定其全部价值,因为卢梭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实际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这些不足之处有些是可以继续完善的。因此,卢梭的民主期待实际上构成了对现代民主缺陷的关注: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代议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
三、卢梭民主制观点的局限性
卢梭所推崇的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有如下几点:
(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有学者指出:“由于近、现代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无疑,交通、通讯、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极为关键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
(二)公民素质的制约
公民素质是一种综合的东西,它与文化、意识、宗教以及社会生产力都息息相关。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
(三)泛政治化效应的制约
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必须经常性地参与政治活动。在直接民主观念中存在一种“你若不主动行使权力,别人便代你而行,因而变成骑在你头上指挥;或者别人有统治你的自由,你就没有不被统治的自由”的想法,于是政治生活笼罩一切,人民必须高度参与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这个弱点导致直接民主制有其难以被人接受的一面,当人民知识水平较低时更是如此。
(四)操作制度上的缺乏
尽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种种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说人们对直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确的设想。大多数对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乌托邦,即使是极力反对代议制的卢梭,也不得不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缺乏实施蓝图的直接民主制,尚没有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总而言之,卢梭在其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体现出来的民主制观点着实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本文只是浅显地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之,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 潘华仿.当代世界政治思潮[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 顾不先.民权主义民主政治[M].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
[5]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直接民主制 社会契约 局限性
一、 卢梭的民主制观点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体现
在本书的第三卷中讨论的是政府,共有十八章内容。前八章重点在于论述政府形式建制,后十章重点在于论述维持主权权威。前者基本上以罗马的政府形式演变为据,对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这三种前后相继的政府形式作了扼要的考察。卢梭提到人们常常为了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而发生过不少争论,他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上述三种形式中每一种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又都可以是最坏的,他按照“行政官的人数应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1]
继而在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卢梭批驳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认为“君主与主权者是同一个人,那就必然会形成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然后谈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卢梭将他的这一观点在本章结尾处再重申一遍:“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读到此,笔者不禁心生疑虑:难道卢梭不赞成民主制?怎会有如此断定的想法?于是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才发现事实上卢梭是十分推崇民主制的,在他心目中,唯有民主制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因为它完全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从“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民主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是难于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不能实现的。[2]
由此可知,卢梭所设想的民主制正是排除了代议制的直接民主制。在西方的民主实践史上,雅典式直接民主已经暴露了直接民主制的基本局限,但卢梭怀着对希腊民主的温情向往,以日内瓦的政治实践为现实参照,对直接民主制大加阐发,进而较系统地表达了他的直接民主制思想。[3]
二、卢梭的民主制观点之分析
笔者参考岳麟章先生在《从马基雅维利到尼采》一书中对卢梭的政治思想进行的总结,主要从《社会契约论》文本出发,按如下三个方面分析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
(一)主权是不能代表的——直接民主制的理论基础
卢梭在区别“公意”与“众意”(“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的基础上,指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他说,正因为“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有关这一思想,他在《山中书简》一书中再次表明“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而且它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體成员之中。”他还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可见,卢梭认为作为主权承担者的共同体即“集体的生命”,只能由它自己(即大会全体成员而不是部分代表)来代表自己,否则就出卖了自由,从而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而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又违反理性的。这也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宗旨“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根据这种观念,卢梭反对代议制的政府形式,他批评英国的议会制说:“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4]他主张由全体公民集会讨论并通过法律,以为以此便可以将主权牢牢地握于人民之手。在此他实际上是主张直接民主制的国家体制安排。这也是直接民主制鼓吹者的共识。
(二)小型的民主共和国——直接民主制的实践
卢梭设想的理想国是领土小、人口少的民主共和国。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直接参加选举。当然,在这个共和国里,须保证人们享有富足与和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得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无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为此就要求大人物这一个方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这一方节制贪婪。在人人自给自足的条件下,实行直接民主制。
1.人民直接制定并修改法律。
他说,立法权属于人民并且只能属于人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的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他认为,因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而立法正是主权(公意)的鲜明体现,所以凡是不曾为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永远正确的,法律一旦确定,便具有对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建制到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的活动都遵循法律,实行法治。唯有执行法制的国家,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
2.人民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官吏无决定权
通过集会,人民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任命官吏。由于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无权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当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他说,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他们只能消极的执行法律,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
3.固定、按期的集会和表决公共事务
在该民主共和国内,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必须有固定、按期、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在人民合法集会而成为主权者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的神圣不可侵犯。而为了防止政府篡夺主权权力,卢梭认为,在每一次定期集会上,都必须首先讨论下列两个议案:首先,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其次,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执政吗?
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完全有权做出是与否的回答,并付诸行动。
(三)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积极性意义
从上述对卢梭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的简要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该理论体现的积极精神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积极意义是一致的,即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这些原则或理念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如果说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超越的话,它也是在保持了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所以说该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另一方面讲,不能因为该理论所具有的理想甚至空想的色彩而否定其全部价值,因为卢梭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实际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这些不足之处有些是可以继续完善的。因此,卢梭的民主期待实际上构成了对现代民主缺陷的关注: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代议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
三、卢梭民主制观点的局限性
卢梭所推崇的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有如下几点:
(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有学者指出:“由于近、现代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无疑,交通、通讯、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极为关键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
(二)公民素质的制约
公民素质是一种综合的东西,它与文化、意识、宗教以及社会生产力都息息相关。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
(三)泛政治化效应的制约
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必须经常性地参与政治活动。在直接民主观念中存在一种“你若不主动行使权力,别人便代你而行,因而变成骑在你头上指挥;或者别人有统治你的自由,你就没有不被统治的自由”的想法,于是政治生活笼罩一切,人民必须高度参与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这个弱点导致直接民主制有其难以被人接受的一面,当人民知识水平较低时更是如此。
(四)操作制度上的缺乏
尽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种种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说人们对直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确的设想。大多数对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乌托邦,即使是极力反对代议制的卢梭,也不得不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缺乏实施蓝图的直接民主制,尚没有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总而言之,卢梭在其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体现出来的民主制观点着实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本文只是浅显地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之,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 潘华仿.当代世界政治思潮[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 顾不先.民权主义民主政治[M].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
[5]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