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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观1992至2009年,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由双边与多边,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及航道安全利益相关国交替组合而成。加强各国沟通联系交流,共同提升对海盗的打击能力及强度是各类合作机制建立的初衷,然而国际社会长期缺乏一个成熟的稳定的合作机制来协调备方行动,这个潜在的不成熟不稳定的现状极有可能导致合作中的相互猜忌防范和后期各国利益争端,降低打击海盗的综合效果,因而本文旨在分析形成各国打击海盗政治合作机制的成因,竭力预测打击海盗安全合作机制的前景,以期能为索马里打击海盗合作行动提供参考。
【关键词】: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安全合作机制
自近代以来,海盗的主要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西非海岸、加勒比海周围、索马里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孟加拉湾沿岸以及整个东南亚水域。冷战结束后,东南亚地区成为梅盗蔓延最快的地方,船舶利益相关国及沿岸国深受其害,其财产甚至人员遭到重大损失。为打击海盗维护周边国家及利益相关国的经济权益,各国逐渐由彼此安全防范走向安全合作。此时,自古就是东亚国家与南亚、西亚及非洲、欧洲国家海上联系交通要道的马六甲航道海盗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因其连系着国内经济发展与国外航运安全,更涉及各国政治政策合作,此航道安全议题受到区域内外国家高度关注。
当前,为应对索马里海盗状况日益猖獗的现状,各国积极投入联合巡逻,进行军事、经济合作,减轻索马里海盗案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加强各国沟通联系交流,共同提升对海盗的打击能力及强度,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始终缺乏一个成熟的稳定的合作机制来协调各方行动,这个潜在的不成熟不稳定的现状极有可能导致合作中的相互猜忌防范和后期各国利益争端,降低打击海盗的综合效果,因而本文旨在分析形成各国打击海盗政治合作机制的成因,竭力预测打击海盗安全合作机制的前景,以期能为索马里打击海盗合作行动提供参考。
一、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形成进程
纵观1992至2009年,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由双边与多边,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及航道安全利益相关国交替组合而成。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国协议,河内行动计划,雅加达声明到东盟领袖高峰会,菲印谅解备忘录,“6°海峡”(Six Degree Channel)联合巡逻,打击海盗合作涉及会议,联合巡逻等多种合作方式,产生了协议、计划,声明等多种成果。
为进一步分析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形成过程,形成清晰脉络,以下将从东南亚国家之间多边合作,东南亚国家之间双边合作,东南亚国家与利益相关国之间双边合作进行简要陈列和分析。
(一)东南亚国家间双边及多边合作进程
1992年,新加坡、印尼两国在已有的三国协议基础上增加了允许印尼海员到新加坡注册的船舶上工作,以减少某些海员因贫困所迫而从事海盗行为的可能性。
新加坡和印尼还建立了一个联合雷达监视系统,名为“SURPIC工程”,通过图像可监视新加坡海峡的交通,同年,马来西亚和印尼成立了“海上行动计划组”(Maritime Operation Planning Team),进行双边与海盗相关讯息的流通及资源共享,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共识即两国协议反海盗联合巡逻。东南亚国家间双边合作进程较少,究其根本原因则为东南亚国家原意采取相互制衡,双边政治互信准以维持有关。
早在1992年初,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三国就协议开展反海盗联合行动以遏制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活动,1998年越南河内东盟领袖峰会上,各国达成了致力于正式加强并扩大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范围,讨论了包括“个人和集体的毒品走私”、“洗钱”、“海盗”、“武器走私”、“人头偷渡”等议题,并最后通过《河内行动计划》以协调各国共同行动,2002年5月在吉隆坡召开的东盟会议通过了《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该计划包括打击海盗的内容以及关于信息交流、法律执行、培训,组织和能力建设、域外合作等方面的协调工作;2004年7月,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三国开始携手致力于在马六甲海峡合作巡逻以抑制海盗,“每个国家派出了7艘军舰和2架飞机用来保护800公里长的海峡,新、马、印海军共出动17艘巡逻舰在马六甲海峡相关海域举行代号为“MASINDO”联合巡逻,2005年8月,马六甲海峡沿岸三国分别在吉隆坡和印尼廖内省举行了两次高官会议,专门讨论海峡安全保卫问题。会后,三国初步达成了邀请泰国参加安保和开展海空联防的共识,与泰国共同成立海空委员会,采取预防性措施保障海峡安全。委员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一个负责海上安保,另一个代号为“空中之眼”(Eye in the Sky),负责空中侦查;2005年9月,在印尼主办的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安全会议上,通过了《雅加达声明》承诺将进一步加强马六甲海峡的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的航行安全。
(二)东南亚国家与利益相关国间的双边合作机制
1982年,泰国与美国就透过两国间双边协定和“黄金眼镜蛇”(Cobra Gold)共同举行军事演习,此种合作方式为后来美斯合作、美马合作、美澳合作提供了样本;1994年,印尼及菲律宾达成了一份旨在协调反海盗巡逻和情报共享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41127-28日,东盟十国、日本、中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南韩,中国香港共17个国家及地区出席了“打击海盗及武装劫掠船舶区域会议”(Regional Conference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P12-14),会议议题涉及现代海盗行为与国际性犯罪集团关系问题,海盗的作案手段凶残、武器先进,其犯罪手法往往超越一个国家所能单独管辖的范围,因此必须透过资讯交流与多国间的合作,才能消除这种犯罪,同年十月,印度及越南开展了共同反海盗、反恐怖组织的联合演习,自此印度开始进入东南亚还与活动;2003年9月始,马来西亚和泰国公开增强了他们在海峡北部的海上合作巡逻力度,并称其原因是担心该地区的武器走私、暴动和恐怖主义活动,2004年9月起,印尼及印度亦开始执行他们名为“6°海峡”(Six Degree Channel)的联合巡逻。迄今为止,
2006年9月由11国共同批准并于2006年9月4日生效的《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成为预防和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的区域性公约,同时,《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以来,“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多边协定”,《协定》的签署有助于贯彻实施公约的规定。
二、东南亚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成因
(一)地缘政治空间异变,利益相关国利益相互依存
二十世纪以来。通过本国政府政治改革与经济市场开放,逐步建立起对域内事物的管辖权,实现国家和谐、稳定发展是东南亚各国的共识。纵览东南亚民族地区文化与地缘政治格局,自古以来,东南亚就文化、宗 教等诸多议题上遭到外界的纷扰,究其原因,其一是该地区地形破碎,大一统文化与安全稳定的政治无法在人民中得以形成于传播;造成东南亚第二个分裂的因素则来自西方文明——外强势力干预。回溯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与东方的日本将东南亚视为其殖民地,强迫该区域为工业强国提供原始资源与倾销市场,使劳工受到了残酷的剥削。回顾过去两百年的历史因素,东南亚国家间的文化和语言没有共识,地形碎裂使区域主义的形成愈加不易,故“即使随后东南亚国家产生共同治理的共识,却也因经济贫困而无法有效治理区域内事务,此时又必须仰赖域外强权援助,使得区域事务不能完全由域内国家决定”。
而如今,南中国海的海盗事件大多是出没于国家的领海之内,尤其是像印尼和菲律宾这样的国家12海里内的领海范围内或者是其管辖的群岛界限之内,这类海盗其实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甚至它可以算得上是“家贼事件”。也就是说,即使受害国派出军舰围剿,却很容易遭到别国海域部队的拦阻,他们视之为对其海权的侵犯和别有用心。因此,东南亚各国彼此的政治互信越是无法深化,海盗行为越是猖狂并且难以被有效管制。
(二)域内经济台作机制产生的外溢效应
新功能主义曾以欧盟为例指出“外溢”现象——欧盟煤钢联营共同体正是藉由各国以媒,钢资源这一有效合作的基础,由经济议题逐步外溢至安全、政策等合作过程。东盟各国拥有广大的海域,马六甲海峡的地位相较于煤、钢资源而言,除了涵盖各国共同利益外,层次也比从单纯经济议题外溢更高。航道安全议题更涉及政治政策合作。政治层次的提高有其利弊,如果得以形成共识则更能加速整合,提高地区竞争力,然而,也正是因为东南亚诸国初始合作,层次就如此高,亦意味着较高的操作难度。
合作需要共识性的文化。大中华文化是该地区合作的特殊优势。新马印三国国内政环境相互影响,东南亚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根基一中华文明,亨廷顿亦指出“文明具有一定程度的整合……如果文明是由一些国家啊组成的买这些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将多于它们同该文明之外的国家的关系。它们可能更多的相互打仗和更经常地建立外交关系,在经济上将更加相互依赖,会利益需求,政治互信伴随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而逐渐加深。”国家间基于共同利益的保护,会致力手寻求合作,在面临海盗袭击事件层出不穷的危机时,东南亚国家自然倾向于“同具有与自己相似或共同文化的国家合作或结盟”。
与此同时,“国际组织是重要的议程设置者、形成联盟的重要舞台和弱国采取政治行动的重要场所。为某问题选择组织性论坛和动员投票的能力成为意向重要的政治资源。”东盟作为区性建立政治互信的安全合作平台,除了其后期发展较完善的经济合作功能之外,更适合承担整合地区打击海盗的组织功能,巩固并满足各国建立东盟的初衷一发挥其整合高级政治资源的功能,提供东南亚地区航道安全合作所需的政治资源。
三、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前景
海盗袭击作案具有极大流动性及跨国性,东南亚广大的海域及暗礁海湾等海洋条件给打击海盗合作带来了挑战。东盟的发展与能否整合打击海盗合作机制资源紧密相连,然而区域主义尚未发展成熟,东南亚各国的军事打击能力亦存在差异,虽然目前已经由共享海盗信息走到共同协调进行军事行动,但是现状而言,军事上直接合作不可能,各国更多的意愿是在打击海盗人员培养,设备升级,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
东盟的海岸巡防部门与警察部门的合作始于海上袭击事件,之后更要求各国需制定完整的相关法律和强化执法能力。这些皆属与踌国安全部门(属于高阶政治)合作的范围,然而2002年第八届东盟首长高峰会所发表的反恐宣言,即企图开始扩大东南亚国家对恐怖分子金融与经济状态的掌控。2003年7月东盟部长会议(AMM)的召开,终于达成了各国必须交换情报以及共同预防恐怖组织的资金筹措等相关承诺。可以看出,东盟与其他经济议题上已存在合作,而处理航道安全议题的过程不只需要各国政治与安全部门合作,经济部门也得进行相关配合,以原有的合作基础(经济)来协助各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对合作,对东盟航道安全处理有显著的帮助,更可以澄明各项不同议题的合作会对各部门产生外溢,但或许并不必然为经济领域外溢到政治领域般单纯,而是配合不同区域的议题特性而有产生不同调整。
与此同时,东南亚各国正在经历2008年底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了应对危机能力上的差别,在各国国内存在政治动荡风险,经济崩坍危机的时刻。东盟为稳定其内部经济状况,是否能够有精力与能力来拓展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软硬件设施有待商榷。
【关键词】: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安全合作机制
自近代以来,海盗的主要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西非海岸、加勒比海周围、索马里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孟加拉湾沿岸以及整个东南亚水域。冷战结束后,东南亚地区成为梅盗蔓延最快的地方,船舶利益相关国及沿岸国深受其害,其财产甚至人员遭到重大损失。为打击海盗维护周边国家及利益相关国的经济权益,各国逐渐由彼此安全防范走向安全合作。此时,自古就是东亚国家与南亚、西亚及非洲、欧洲国家海上联系交通要道的马六甲航道海盗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因其连系着国内经济发展与国外航运安全,更涉及各国政治政策合作,此航道安全议题受到区域内外国家高度关注。
当前,为应对索马里海盗状况日益猖獗的现状,各国积极投入联合巡逻,进行军事、经济合作,减轻索马里海盗案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加强各国沟通联系交流,共同提升对海盗的打击能力及强度,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始终缺乏一个成熟的稳定的合作机制来协调各方行动,这个潜在的不成熟不稳定的现状极有可能导致合作中的相互猜忌防范和后期各国利益争端,降低打击海盗的综合效果,因而本文旨在分析形成各国打击海盗政治合作机制的成因,竭力预测打击海盗安全合作机制的前景,以期能为索马里打击海盗合作行动提供参考。
一、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形成进程
纵观1992至2009年,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由双边与多边,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及航道安全利益相关国交替组合而成。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国协议,河内行动计划,雅加达声明到东盟领袖高峰会,菲印谅解备忘录,“6°海峡”(Six Degree Channel)联合巡逻,打击海盗合作涉及会议,联合巡逻等多种合作方式,产生了协议、计划,声明等多种成果。
为进一步分析东南亚海域打击海盗合作机制形成过程,形成清晰脉络,以下将从东南亚国家之间多边合作,东南亚国家之间双边合作,东南亚国家与利益相关国之间双边合作进行简要陈列和分析。
(一)东南亚国家间双边及多边合作进程
1992年,新加坡、印尼两国在已有的三国协议基础上增加了允许印尼海员到新加坡注册的船舶上工作,以减少某些海员因贫困所迫而从事海盗行为的可能性。
新加坡和印尼还建立了一个联合雷达监视系统,名为“SURPIC工程”,通过图像可监视新加坡海峡的交通,同年,马来西亚和印尼成立了“海上行动计划组”(Maritime Operation Planning Team),进行双边与海盗相关讯息的流通及资源共享,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共识即两国协议反海盗联合巡逻。东南亚国家间双边合作进程较少,究其根本原因则为东南亚国家原意采取相互制衡,双边政治互信准以维持有关。
早在1992年初,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三国就协议开展反海盗联合行动以遏制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活动,1998年越南河内东盟领袖峰会上,各国达成了致力于正式加强并扩大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范围,讨论了包括“个人和集体的毒品走私”、“洗钱”、“海盗”、“武器走私”、“人头偷渡”等议题,并最后通过《河内行动计划》以协调各国共同行动,2002年5月在吉隆坡召开的东盟会议通过了《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该计划包括打击海盗的内容以及关于信息交流、法律执行、培训,组织和能力建设、域外合作等方面的协调工作;2004年7月,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三国开始携手致力于在马六甲海峡合作巡逻以抑制海盗,“每个国家派出了7艘军舰和2架飞机用来保护800公里长的海峡,新、马、印海军共出动17艘巡逻舰在马六甲海峡相关海域举行代号为“MASINDO”联合巡逻,2005年8月,马六甲海峡沿岸三国分别在吉隆坡和印尼廖内省举行了两次高官会议,专门讨论海峡安全保卫问题。会后,三国初步达成了邀请泰国参加安保和开展海空联防的共识,与泰国共同成立海空委员会,采取预防性措施保障海峡安全。委员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一个负责海上安保,另一个代号为“空中之眼”(Eye in the Sky),负责空中侦查;2005年9月,在印尼主办的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安全会议上,通过了《雅加达声明》承诺将进一步加强马六甲海峡的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的航行安全。
(二)东南亚国家与利益相关国间的双边合作机制
1982年,泰国与美国就透过两国间双边协定和“黄金眼镜蛇”(Cobra Gold)共同举行军事演习,此种合作方式为后来美斯合作、美马合作、美澳合作提供了样本;1994年,印尼及菲律宾达成了一份旨在协调反海盗巡逻和情报共享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41127-28日,东盟十国、日本、中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南韩,中国香港共17个国家及地区出席了“打击海盗及武装劫掠船舶区域会议”(Regional Conference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P12-14),会议议题涉及现代海盗行为与国际性犯罪集团关系问题,海盗的作案手段凶残、武器先进,其犯罪手法往往超越一个国家所能单独管辖的范围,因此必须透过资讯交流与多国间的合作,才能消除这种犯罪,同年十月,印度及越南开展了共同反海盗、反恐怖组织的联合演习,自此印度开始进入东南亚还与活动;2003年9月始,马来西亚和泰国公开增强了他们在海峡北部的海上合作巡逻力度,并称其原因是担心该地区的武器走私、暴动和恐怖主义活动,2004年9月起,印尼及印度亦开始执行他们名为“6°海峡”(Six Degree Channel)的联合巡逻。迄今为止,
2006年9月由11国共同批准并于2006年9月4日生效的《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成为预防和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的区域性公约,同时,《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以来,“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多边协定”,《协定》的签署有助于贯彻实施公约的规定。
二、东南亚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成因
(一)地缘政治空间异变,利益相关国利益相互依存
二十世纪以来。通过本国政府政治改革与经济市场开放,逐步建立起对域内事物的管辖权,实现国家和谐、稳定发展是东南亚各国的共识。纵览东南亚民族地区文化与地缘政治格局,自古以来,东南亚就文化、宗 教等诸多议题上遭到外界的纷扰,究其原因,其一是该地区地形破碎,大一统文化与安全稳定的政治无法在人民中得以形成于传播;造成东南亚第二个分裂的因素则来自西方文明——外强势力干预。回溯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与东方的日本将东南亚视为其殖民地,强迫该区域为工业强国提供原始资源与倾销市场,使劳工受到了残酷的剥削。回顾过去两百年的历史因素,东南亚国家间的文化和语言没有共识,地形碎裂使区域主义的形成愈加不易,故“即使随后东南亚国家产生共同治理的共识,却也因经济贫困而无法有效治理区域内事务,此时又必须仰赖域外强权援助,使得区域事务不能完全由域内国家决定”。
而如今,南中国海的海盗事件大多是出没于国家的领海之内,尤其是像印尼和菲律宾这样的国家12海里内的领海范围内或者是其管辖的群岛界限之内,这类海盗其实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甚至它可以算得上是“家贼事件”。也就是说,即使受害国派出军舰围剿,却很容易遭到别国海域部队的拦阻,他们视之为对其海权的侵犯和别有用心。因此,东南亚各国彼此的政治互信越是无法深化,海盗行为越是猖狂并且难以被有效管制。
(二)域内经济台作机制产生的外溢效应
新功能主义曾以欧盟为例指出“外溢”现象——欧盟煤钢联营共同体正是藉由各国以媒,钢资源这一有效合作的基础,由经济议题逐步外溢至安全、政策等合作过程。东盟各国拥有广大的海域,马六甲海峡的地位相较于煤、钢资源而言,除了涵盖各国共同利益外,层次也比从单纯经济议题外溢更高。航道安全议题更涉及政治政策合作。政治层次的提高有其利弊,如果得以形成共识则更能加速整合,提高地区竞争力,然而,也正是因为东南亚诸国初始合作,层次就如此高,亦意味着较高的操作难度。
合作需要共识性的文化。大中华文化是该地区合作的特殊优势。新马印三国国内政环境相互影响,东南亚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根基一中华文明,亨廷顿亦指出“文明具有一定程度的整合……如果文明是由一些国家啊组成的买这些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将多于它们同该文明之外的国家的关系。它们可能更多的相互打仗和更经常地建立外交关系,在经济上将更加相互依赖,会利益需求,政治互信伴随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而逐渐加深。”国家间基于共同利益的保护,会致力手寻求合作,在面临海盗袭击事件层出不穷的危机时,东南亚国家自然倾向于“同具有与自己相似或共同文化的国家合作或结盟”。
与此同时,“国际组织是重要的议程设置者、形成联盟的重要舞台和弱国采取政治行动的重要场所。为某问题选择组织性论坛和动员投票的能力成为意向重要的政治资源。”东盟作为区性建立政治互信的安全合作平台,除了其后期发展较完善的经济合作功能之外,更适合承担整合地区打击海盗的组织功能,巩固并满足各国建立东盟的初衷一发挥其整合高级政治资源的功能,提供东南亚地区航道安全合作所需的政治资源。
三、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前景
海盗袭击作案具有极大流动性及跨国性,东南亚广大的海域及暗礁海湾等海洋条件给打击海盗合作带来了挑战。东盟的发展与能否整合打击海盗合作机制资源紧密相连,然而区域主义尚未发展成熟,东南亚各国的军事打击能力亦存在差异,虽然目前已经由共享海盗信息走到共同协调进行军事行动,但是现状而言,军事上直接合作不可能,各国更多的意愿是在打击海盗人员培养,设备升级,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
东盟的海岸巡防部门与警察部门的合作始于海上袭击事件,之后更要求各国需制定完整的相关法律和强化执法能力。这些皆属与踌国安全部门(属于高阶政治)合作的范围,然而2002年第八届东盟首长高峰会所发表的反恐宣言,即企图开始扩大东南亚国家对恐怖分子金融与经济状态的掌控。2003年7月东盟部长会议(AMM)的召开,终于达成了各国必须交换情报以及共同预防恐怖组织的资金筹措等相关承诺。可以看出,东盟与其他经济议题上已存在合作,而处理航道安全议题的过程不只需要各国政治与安全部门合作,经济部门也得进行相关配合,以原有的合作基础(经济)来协助各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对合作,对东盟航道安全处理有显著的帮助,更可以澄明各项不同议题的合作会对各部门产生外溢,但或许并不必然为经济领域外溢到政治领域般单纯,而是配合不同区域的议题特性而有产生不同调整。
与此同时,东南亚各国正在经历2008年底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了应对危机能力上的差别,在各国国内存在政治动荡风险,经济崩坍危机的时刻。东盟为稳定其内部经济状况,是否能够有精力与能力来拓展打击海盗合作机制的软硬件设施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