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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主张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样需要多元化。ADR具有高效性、节约性和缓和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弥补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实现对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纠纷,熨平官民和谐关系。中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可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作为ADR的运行机构,由本院行政审判庭指导其运行。审前和解中心的案件,由和解员独立办理,同时确定一名指导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参考案例,转入审理程序后由该法官担任该案的承办法官。审前和解中心主要运用调解、小型审判等ADR技术促成案件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