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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加入WTO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日益增多。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应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行政终局裁决。同时 ,在行政裁判方面要注意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的适用 ,并应增加相应的裁判方式及改革裁判文书。此外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也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