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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至13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四川省申报的19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订、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教育部与四川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