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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活动对证人出庭制度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加上证人本身所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或证言反复等现象反复存在。应当反思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