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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方式较为单一,只指明了医疗机构对受害者实行一次性清算经济赔偿,这种完全由医疗机构进行偿付的机制往往会因为其风险准备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而缺乏可行性.同时不利于病人经济赔偿的实现,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现实的紧迫要求.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等4个角度说明了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针对建立责任保险涉及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