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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景霞(1989-),女,山东德州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宪政是目前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而民主恰恰是宪政的根基之一,只有充分保证了公民的民主权力,宪政才能彻底的实践。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要求在公共领域中民主协商,从而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的目的,这一理论路径为实践宪政提供了新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民主;哈贝马斯;商谈民主;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中坚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致力于重建启蒙传统,视现代性为“尚未完成的工程”,①并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正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而提出的,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应该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而应该将其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去实践,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
一、交往理论下的宪政
(一)协商民主与宪政
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是建立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同时能够对民主政治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哈贝马斯认为国家的管理权力应该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管理权力的制度化过程不应该同公民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非制度化的意志分离开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意志过程应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的民主权力的建制需要公共领域中的自由交往以及自由辩论。
当然,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主权力并不具有规范性,其只是以一种舆论的形式存在,不可能具有管理权力职能,哈贝马斯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故而他采取了双向机制,即这种舆论式的民主商谈达成后,要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势,还需要决策机构内部的正式协商,以此将其上升到制度化得层面。这种公共领域中形成的非规范性的权力哈贝马斯将之定义为“交往权力”,而交往权力对于限制某种专制的出现以及宪政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封建专制统治时期,权力的过于集中,完全出现了一种全国上下生活在一个模式的现象,不仅抹杀了人的天性,而且限制了人民的自由。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自由的期望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建设宪政制度,以期达到更高的民主,维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交往权力的提出,对于渴望自由民主的社会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交往权力实现了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希望,不会出现少数人掌握权力的情况,而决策机构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代言人。
另一方面,宪政的另一层面的涵义在于法治国的建立,商谈民主所达成的共识便于人们共同去遵守,这种共识虽不具有规则的形式,但却具有规则的内容,公共领域中的每一个人都愿意去遵守。总之,虽然宪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由,民主却关注着权力,但在哈贝马斯那里二者却能够相得益彰的整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着普通公民的基本利益。
(二)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在商谈民主中,提及到了以公共领域②作为基础,公共领域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人们通过自由的对话商谈而形成公共舆论。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为修补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缺陷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二、宪政国家发展新路径
关于宪政,其最终的导向在于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体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说,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代言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及其商谈民主为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对于建立法治社会提供了新方法。
首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政国家的根本出发点。自然法学派将权利看作一个人生而为人的最基本的能力。故而作为现代社会来说,建立一个能够得到公众信赖的政府,首先应该将维护公民权利作为执政的起点。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建立宪政国家,首先要将权力和权利平衡分配,避免专制独权的出现,也要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干扰。公共领域路径则为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出路。公民对于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集思广益,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建议。
其次,吸纳公共领域机制。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公民的整体性不再通过一种实体的价值共识,更不能由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来维持,而只能通过一种旨在实现普遍民主、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合法的方法和权力行使的程序的共识来维持。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做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具有合理性。
最后,民主与宪政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对于现代国家的运行而言,建立宪政国家更应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力的实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及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为建立新型的宪政国家提供了良好的路径,实有可取之处。保障民主才能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以此作为基石来获取憲政的充分实践,这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任一超,杨庆玲.“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事业”——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浅析[J].青春岁月,2012.8(下):308.
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任一超,杨庆玲.“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事业”——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浅析.青春岁月,2012.8.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摘要】宪政是目前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而民主恰恰是宪政的根基之一,只有充分保证了公民的民主权力,宪政才能彻底的实践。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要求在公共领域中民主协商,从而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的目的,这一理论路径为实践宪政提供了新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民主;哈贝马斯;商谈民主;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中坚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致力于重建启蒙传统,视现代性为“尚未完成的工程”,①并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正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而提出的,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应该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而应该将其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去实践,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
一、交往理论下的宪政
(一)协商民主与宪政
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是建立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同时能够对民主政治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哈贝马斯认为国家的管理权力应该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管理权力的制度化过程不应该同公民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非制度化的意志分离开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意志过程应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的民主权力的建制需要公共领域中的自由交往以及自由辩论。
当然,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主权力并不具有规范性,其只是以一种舆论的形式存在,不可能具有管理权力职能,哈贝马斯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故而他采取了双向机制,即这种舆论式的民主商谈达成后,要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势,还需要决策机构内部的正式协商,以此将其上升到制度化得层面。这种公共领域中形成的非规范性的权力哈贝马斯将之定义为“交往权力”,而交往权力对于限制某种专制的出现以及宪政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封建专制统治时期,权力的过于集中,完全出现了一种全国上下生活在一个模式的现象,不仅抹杀了人的天性,而且限制了人民的自由。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自由的期望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建设宪政制度,以期达到更高的民主,维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交往权力的提出,对于渴望自由民主的社会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交往权力实现了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希望,不会出现少数人掌握权力的情况,而决策机构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代言人。
另一方面,宪政的另一层面的涵义在于法治国的建立,商谈民主所达成的共识便于人们共同去遵守,这种共识虽不具有规则的形式,但却具有规则的内容,公共领域中的每一个人都愿意去遵守。总之,虽然宪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由,民主却关注着权力,但在哈贝马斯那里二者却能够相得益彰的整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着普通公民的基本利益。
(二)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在商谈民主中,提及到了以公共领域②作为基础,公共领域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人们通过自由的对话商谈而形成公共舆论。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为修补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缺陷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二、宪政国家发展新路径
关于宪政,其最终的导向在于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体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说,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代言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及其商谈民主为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对于建立法治社会提供了新方法。
首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政国家的根本出发点。自然法学派将权利看作一个人生而为人的最基本的能力。故而作为现代社会来说,建立一个能够得到公众信赖的政府,首先应该将维护公民权利作为执政的起点。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建立宪政国家,首先要将权力和权利平衡分配,避免专制独权的出现,也要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干扰。公共领域路径则为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出路。公民对于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集思广益,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建议。
其次,吸纳公共领域机制。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公民的整体性不再通过一种实体的价值共识,更不能由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来维持,而只能通过一种旨在实现普遍民主、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合法的方法和权力行使的程序的共识来维持。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做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具有合理性。
最后,民主与宪政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对于现代国家的运行而言,建立宪政国家更应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力的实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及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为建立新型的宪政国家提供了良好的路径,实有可取之处。保障民主才能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以此作为基石来获取憲政的充分实践,这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任一超,杨庆玲.“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事业”——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浅析[J].青春岁月,2012.8(下):308.
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任一超,杨庆玲.“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事业”——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浅析.青春岁月,2012.8.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