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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有效防止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使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三农.笔者结合近几年来查办和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实际,总结了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生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较有力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现象也多了起来。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秩序,对中央政策的部署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加强对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于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职务级别较低且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但犯罪主体多为实权掌握者
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领域广,主要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整村推进、国家扶贫开发等项目。犯罪主体虽涉及不同的多个部门,但职务级别较低,多为副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集体人员。此类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直接负责人,也有掌握资金的财务人员,这些人拥有项目的决策权和财物的管理权、支配权。
(二)犯罪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增大和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以及“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措施的出台,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即作案形式由过去的单独犯罪为主转向共同犯罪,这类共同犯罪参与者为利益共同体,在作案过程中心照不宣,配合默契,犯罪目的容易得逞,难以被发现和举报。同时,案件基本不涉及农民群众的个人直接利益,农民群众直接知情的少,即使知情也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主动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
(三)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多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直接侵吞
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采取虚列造表、伪造签字、使用虚开的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国家涉农资金。二是私自截留,集体私分。
(四)危害后果严重
在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虽然职务级别低,然而一旦腐化堕落,它直接地侵害的是最基层广大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不利于基层和谐发展和稳定。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人生观取向上出现了偏差
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曾做出过贡献,但由于平时只注重业务工作,长期不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于是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在客观上发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资金入不断增大的现实相比,支农、惠农资金使用,资金用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现状。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如“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2.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一是相互监督缺乏。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二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三是缺乏群众监督。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造成涉农资金走向最末端的农村基层组织,基本不存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包包账、断头账、小金库等现象,“专用专款”的现象还常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给此类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打击不力。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不够健全,使执法时遇困局,不能到位。此外,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还存在实刑轻刑化、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等现象,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起不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层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
强化涉农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抵御多种腐朽思想的能力。首先应学习法律和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其次,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能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继续深入推行“村账乡管”,完善财务收支监督机制;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和涉农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由农民群众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加强政务和村务公开,构筑起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防线。真正把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首先,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其次,加大打击力度。克服“作案的多,查处的少”的不利局面,使犯罪行为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作案。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发展。对其中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同时,要注重研究涉农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姚艳萍.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N].检察日报,2012-11-12.
【关键词】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现象也多了起来。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秩序,对中央政策的部署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加强对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于化解农村矛盾,构建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职务级别较低且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但犯罪主体多为实权掌握者
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领域广,主要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整村推进、国家扶贫开发等项目。犯罪主体虽涉及不同的多个部门,但职务级别较低,多为副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集体人员。此类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直接负责人,也有掌握资金的财务人员,这些人拥有项目的决策权和财物的管理权、支配权。
(二)犯罪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增大和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以及“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措施的出台,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即作案形式由过去的单独犯罪为主转向共同犯罪,这类共同犯罪参与者为利益共同体,在作案过程中心照不宣,配合默契,犯罪目的容易得逞,难以被发现和举报。同时,案件基本不涉及农民群众的个人直接利益,农民群众直接知情的少,即使知情也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主动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
(三)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多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直接侵吞
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采取虚列造表、伪造签字、使用虚开的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国家涉农资金。二是私自截留,集体私分。
(四)危害后果严重
在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虽然职务级别低,然而一旦腐化堕落,它直接地侵害的是最基层广大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不利于基层和谐发展和稳定。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人生观取向上出现了偏差
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曾做出过贡献,但由于平时只注重业务工作,长期不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于是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在客观上发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资金入不断增大的现实相比,支农、惠农资金使用,资金用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现状。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如“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2.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一是相互监督缺乏。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二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三是缺乏群众监督。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造成涉农资金走向最末端的农村基层组织,基本不存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包包账、断头账、小金库等现象,“专用专款”的现象还常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给此类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打击不力。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不够健全,使执法时遇困局,不能到位。此外,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还存在实刑轻刑化、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等现象,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起不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层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
强化涉农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抵御多种腐朽思想的能力。首先应学习法律和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其次,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能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继续深入推行“村账乡管”,完善财务收支监督机制;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和涉农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由农民群众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加强政务和村务公开,构筑起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防线。真正把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首先,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其次,加大打击力度。克服“作案的多,查处的少”的不利局面,使犯罪行为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作案。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发展。对其中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同时,要注重研究涉农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姚艳萍.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N].检察日报,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