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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特征。普遍性本身并不是客观给定的,需要主观建构。普遍性的建构需要由平等作为中介。一个行为规则是否能够普遍化作为该规则妥适性的标准,需要经过审查性原则的检验,通过检验的行为规则不仅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等一些形式上的价值,而且兑现了法律对人的独特性、平等、互惠等实质性的价值追求,法律由此也获得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