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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编辑同志,我于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先后在县公路局牛角道班、县松山粮所、县粮食局及下属饮料公司工作(临时工);1988年3月至2007年6月在县粮食局城厢粮所工作,期间于1992年7月由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请问:我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吗?读者: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