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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相比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有效地畅通了行政诉讼渠道,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诸多恶意诉讼、滥诉、无理缠诉、缠访等现象也随之而来,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本文试图通过规范解读立案登记制,来探讨行政诉讼门槛的"变"与"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