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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笔者的客户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在建工程项目(烂尾楼)后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享受了土地增值税加计20%的扣除政策。现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完毕,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理由是该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在另一家公司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