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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期格式合同应用范围逐渐扩大,标准合同中会涉及到许多免责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通过概述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引入民商法规制的依据,围绕强制条款、任意条款等方面探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促进民商法的应用和完善,改善市场环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
前言:新时期在制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时极易存在隐性条框以及不正当免责条款,使得合同签约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分析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内民商法规制情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借助民商法中相关规制和规定解决格式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引入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内包含许多免责条款,其创建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主体利益,免除或限制法人责任。格式合同条款主要是第三方机构监督一方法人制定相关内容,但若未经双方协议则很难实现条款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比如,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合同在制定时对于施工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分配不够公平、合理,威胁合同签署方经济利益。因此,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依托民商法规制修订和完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促进社会经济向好发展。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内容探究
(一)任意条款和强制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特点是法律强制性,其不会伴随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属于格式合同中必须落实的条例与款项。强制性条款内容包含民法和合同法,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合同法能够决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实际法律效力限制免责条款中损害财产、人身安全的行为,明确条款实际拟定范围。第二,民法是我国法律基本组成部分,民商法规制背景下需要实现法律和法规的统筹与约束,依据宪法规定并履行诚信原则。同时,若想遵守国家规定法律体制,应落实民法条例和原则,科学执行合同。例如,民法中要求企业法人、组织结构需围绕“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民事行为主体和行为无效相关内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具有特殊性,原因是其可以限制或免除主体责任,涉及到民事行为内容。基于民法需要明确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具体行为,结合合同生效成本和生成难度完成科学核定,保护弱势者合法利益,有效应用民商法规制内容。
当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存在部分不合理问题,若针对可预见项目可以借助强制条款完成规制。但对于随机事项,由于其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建议利用任意条款完成规制。任意条款应用弹性较大,新时期部分发达地区尝试提升任意条款强制执行力度,借助立法模式提高其法律效力,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不过,以法律平衡性层面分析,有必要加强任意条款和强制条款的有效融合,最大程度地发挥民商法的规制作用。
(二)概括条款和条例性条款
新时期格式合同内无法完全限制和约束合同免责条款,由于法律具有约束性,使得民商法应用过程出现较大阻碍。若想克服法律局限问题,建议借助民商法规制完成调整。例如,细致划分合同条款,针对核心关键合同内容可以划分责任范围,制定科学的合作计划。同时,对于无法涉及到的条款,建议应用概括词汇完成描述,规范概括条款和条理条款,突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公平性以及科学性。免责条款解释规制是指合同签订主体针对条款出现理解不清或争议问题时,遵守法律予以解决,其突出了合同阶段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在制定免责条款合同时,其条款用语必须包含想要免除的具体法律责任。
条例条款主要依据对应法律完成规定,在拟定合同时会利用明文条例科学设置。而对于概括类条款规制形式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借助大框架或模糊性语言加强描述。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若当事人制定并履行合同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遵守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切勿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结合法律规定拟定合同。另外,在应用民商法规制时,应明确概括性条款和条例性条款的规制形式,协调合同方利益关系,突出规制优势,实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因此,若想依托民商法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完成科学规制,需增加条款违法成本,并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内设置格式合同接收人对于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倒置机制[1]。
(三)相关规制落实内容
1.事后规制
以保险法为例,借助民商法规制内容可以提高部门对条款的行政监督能力,限制霸王条款问题,解决合同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所产生的弊端,突出格式保险合同监督与管理优势。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保险法》赋予了委员会一定职权,使其在审批保险监督机构费率和条款时避免不正当竞争问题[2]。通过维护公众利益及其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保险人借助自身地位危害投保人权益。通过民商法依托司法手段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法院可以借助审查格式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维护公正权益,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因此,民商法可以利用司法形式向格式合同提供方给予约束或惩罚,保护接受条款方的利益,借助事后规制提升保险合同应用过程的谨慎性。
2.实现自我审查
民商法可以促进行业自律,规制格式合同。行业自律是指针对格式条款内合理性和公平性完成自我审查,帮助保险人在提供合同时树立法律意识。结合经济体制规则保障合同双方义务和权利,制定平等互利条款。同时,在制定条款的过程中需要使用通俗易懂类文字及语言,避免误读、歧义。例如,保险行业有必要主动宣传理赔须知、承保流程、相关产品,保障理赔利益,规避合同条款无效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内容加强研究和分析,能够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基于民商法规制的格式合同可以提升交易效率,帮助合同双方趋利避害,突出免责条款公平性。因此,通过应用格式合同民商法规制,围绕强制性条款、任意性条款等内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合同签署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黄敬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20,(14):32-33.
[2]刘顺献.浅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J]. 法制博览,2019,(13):280.
作者简介:成瑞莲,1987年9月,女,吉林省吉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
前言:新时期在制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时极易存在隐性条框以及不正当免责条款,使得合同签约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分析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内民商法规制情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借助民商法中相关规制和规定解决格式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引入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内包含许多免责条款,其创建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主体利益,免除或限制法人责任。格式合同条款主要是第三方机构监督一方法人制定相关内容,但若未经双方协议则很难实现条款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比如,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合同在制定时对于施工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分配不够公平、合理,威胁合同签署方经济利益。因此,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依托民商法规制修订和完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促进社会经济向好发展。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内容探究
(一)任意条款和强制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特点是法律强制性,其不会伴随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属于格式合同中必须落实的条例与款项。强制性条款内容包含民法和合同法,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合同法能够决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实际法律效力限制免责条款中损害财产、人身安全的行为,明确条款实际拟定范围。第二,民法是我国法律基本组成部分,民商法规制背景下需要实现法律和法规的统筹与约束,依据宪法规定并履行诚信原则。同时,若想遵守国家规定法律体制,应落实民法条例和原则,科学执行合同。例如,民法中要求企业法人、组织结构需围绕“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民事行为主体和行为无效相关内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具有特殊性,原因是其可以限制或免除主体责任,涉及到民事行为内容。基于民法需要明确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具体行为,结合合同生效成本和生成难度完成科学核定,保护弱势者合法利益,有效应用民商法规制内容。
当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存在部分不合理问题,若针对可预见项目可以借助强制条款完成规制。但对于随机事项,由于其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建议利用任意条款完成规制。任意条款应用弹性较大,新时期部分发达地区尝试提升任意条款强制执行力度,借助立法模式提高其法律效力,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不过,以法律平衡性层面分析,有必要加强任意条款和强制条款的有效融合,最大程度地发挥民商法的规制作用。
(二)概括条款和条例性条款
新时期格式合同内无法完全限制和约束合同免责条款,由于法律具有约束性,使得民商法应用过程出现较大阻碍。若想克服法律局限问题,建议借助民商法规制完成调整。例如,细致划分合同条款,针对核心关键合同内容可以划分责任范围,制定科学的合作计划。同时,对于无法涉及到的条款,建议应用概括词汇完成描述,规范概括条款和条理条款,突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公平性以及科学性。免责条款解释规制是指合同签订主体针对条款出现理解不清或争议问题时,遵守法律予以解决,其突出了合同阶段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在制定免责条款合同时,其条款用语必须包含想要免除的具体法律责任。
条例条款主要依据对应法律完成规定,在拟定合同时会利用明文条例科学设置。而对于概括类条款规制形式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借助大框架或模糊性语言加强描述。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若当事人制定并履行合同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遵守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切勿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结合法律规定拟定合同。另外,在应用民商法规制时,应明确概括性条款和条例性条款的规制形式,协调合同方利益关系,突出规制优势,实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因此,若想依托民商法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完成科学规制,需增加条款违法成本,并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内设置格式合同接收人对于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倒置机制[1]。
(三)相关规制落实内容
1.事后规制
以保险法为例,借助民商法规制内容可以提高部门对条款的行政监督能力,限制霸王条款问题,解决合同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所产生的弊端,突出格式保险合同监督与管理优势。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保险法》赋予了委员会一定职权,使其在审批保险监督机构费率和条款时避免不正当竞争问题[2]。通过维护公众利益及其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保险人借助自身地位危害投保人权益。通过民商法依托司法手段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法院可以借助审查格式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维护公正权益,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因此,民商法可以利用司法形式向格式合同提供方给予约束或惩罚,保护接受条款方的利益,借助事后规制提升保险合同应用过程的谨慎性。
2.实现自我审查
民商法可以促进行业自律,规制格式合同。行业自律是指针对格式条款内合理性和公平性完成自我审查,帮助保险人在提供合同时树立法律意识。结合经济体制规则保障合同双方义务和权利,制定平等互利条款。同时,在制定条款的过程中需要使用通俗易懂类文字及语言,避免误读、歧义。例如,保险行业有必要主动宣传理赔须知、承保流程、相关产品,保障理赔利益,规避合同条款无效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民商法规制内容加强研究和分析,能够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基于民商法规制的格式合同可以提升交易效率,帮助合同双方趋利避害,突出免责条款公平性。因此,通过应用格式合同民商法规制,围绕强制性条款、任意性条款等内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合同签署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黄敬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20,(14):32-33.
[2]刘顺献.浅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J]. 法制博览,2019,(13):280.
作者简介:成瑞莲,1987年9月,女,吉林省吉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