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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利欲及其腐败的渗入,安全生产情况愈益错综复杂。下面以浙江省丽水市为例,重点介绍我市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安全评价“三大怪”现象
安全评价工作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举措,保障企业和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一次投入多方受益的战略性决策。而我市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操控整个市场,安全评价工作处在乱世。企业是直接受害者,评价公司是受气者,安全监管部门则是操控者。
一、评价报告原本是中介机构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撑,但在我市现行情况下,企业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是中介机构下最终结论,而是由安全监管部门说了才算。那么,怎样的企业才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呢?安全监管部门以什么为标准来审查企业是否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那就看这家企业有没有加入“丽水市安全生产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强制全市各被评价单位加入此协会,并要求各会员企业向协会上交一定的会费,如企业不按要求上交会费的话,企业一旦出了事,用这位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的话来说,就拿你企业当典型来处理。企业却成了安监部门的管制对象,宰割对象。这种“牛气”表现是什么性质?从政德的角度看,这是拿“企业”当猴耍,拿行政当儿戏;至于协会收来的赞助款是怎么用的,用到哪里去了,就不得而知了。此类的做法在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屡见不鲜。这应该说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我市唯一一家有资质的评价公司处处遇到无形的抵制,甚至是公开被安全监管部门排挤在外,即所谓的“难以生存”。那么,为什么市安监部门不支持有资质的评价公司,反而支持社会上的个人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呢?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个人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地在我市承接评价业务,又是什么让他们这么胆大妄为呢?因为,他背后有棵“大树”——安全监管部门。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他们声称市安监局的一把手、分管领导、处长都是老乡,而分管领导又是亲戚,这难道还不够吗?行不行或者说可不可以不就领导一句话,这些都说明有着许多特殊的“背景”。据部分企业反应,现在企业如不按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的评价公司做安评报告,那么,在审查时,你就过不了关。对此,安全监管部门“一把手”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分管领导亲自插手干预评价活动,而这位处长奉行的是“不管领导说的话是对的、还是错的,不坚决执行是绝对错的”,擅自设置“门槛”,指定各县、区要关照某某人在我市开展评价工作,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安全评价市场。
三、评价报告顺利通过的二选一,其一是每年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其二是按评价费的40%分成给安全监管部门。对评价项目验收、审查流于形式,随意性的叫几个专家去走一走,看一看,吃餐饭,向企业收点好处费就完事,没有一点严肃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执法不公,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不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有亲有疏、有轻有重、有严有松,挫伤了部分企业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再者,一些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个别领导搞钱权交易,如丽水市某建筑公司发生的一起生产责任事故,在事故中光住宿、吃饭企业就花去了2.3万元,事故调查结束后,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至10万元的经济处罚,安全监管部门随后就开出了一张7万元的罚单,该建筑公司托关系找分管领导烧香拜佛,最后却将7万元的罚单改成2万元。为一私之利,在安全问题上我行我素,目中无人,藐视法律,是极其愚蠢和无知的表现。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这样做,不管你官有多大,背景有都硬,其结果必然是悲剧性的。
安全生产培训“三违”现象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培训要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目前我市安全培训却成了安全监管部门“小金库”的隐蔽场所。
一、培训资质严重不足。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及每申请一个培训项目至少要有3名以上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而目前该培训中心只有2名专职教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重滞后,违规操作现象严重。
二、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培训没有固定的场地,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另外还要求在培训I期间统一按排住宿,否则不予报名培训,以某招待所为掩护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住宿费,私下搞创收,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收取培训费开出的大多为白条子或收款收据。
三、乱发证问题。安全生产培训在我市现行情况下,那只不过是走形式、走过场罢了,只要你交钱,不管你是什么学历、什么专业,有没有工作经验,都能顺利地拿到安全资格证。这种以赢利为目的,完全不讲质量和原则的培训,就算你拿到了上岗证又如何呢?这样培训出来的人员不出事故才怪呢?
背后的“监管”缺失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事故屡发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搞钱权交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从主观上看,是企业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职工队伍素质低。”其实是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比如,某分管领导在2007年6月向丽水市某评价公司索要11.3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分别向丽水市两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索要礼盒烟花80箱,折合人民币1.6万元;再如,以“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为名,要求我市建筑、电力、矿山等企业上交赞助费几十万元,这都是很不正常的!怎么会不出事呢?安全监管部门是监督部门,也要接受监督,不接受社会的监督怎么行?怎么向社会交代?
一、谈起腐败,说起贪污,很多人都愿意从制度上分析原因。但是,任何制度都是靠人来执行的,领导并不太把制度当回事,不按制度办事。在依法严惩贪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让那些失察的相关人员好好反思反思,甚至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在目前安全评价行业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行业的垄断性限制了大部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但是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评价公司的投资者又都来自民营资本,这些民营资本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则是合作多于监管。
三、对于培训走过场,乱收费等现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对其采取刑事制裁,不能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制止培训走过场,乱收费等现象,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企业和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可以看到,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绝大多数收费仅仅依据部门规章,甚至是部门文件。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依法行政等问题上,这一些权力部门汲汲于谋利的现实逻辑。
五、监管缺位仍然存在。有些监管职能部门没有负起监管职责,工作推诿、扯皮,存在失管、失查、失位现象,如我市一些化工企业屡次检查过后,屡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们要通过以上一系列问题转变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行政首长问责制(不作为、乱作为,作为部门“一把手”也有不可推卸之责,或是用人不当,或是监督不力,或是领导不力)。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概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安全评价“三大怪”现象
安全评价工作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举措,保障企业和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一次投入多方受益的战略性决策。而我市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操控整个市场,安全评价工作处在乱世。企业是直接受害者,评价公司是受气者,安全监管部门则是操控者。
一、评价报告原本是中介机构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撑,但在我市现行情况下,企业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是中介机构下最终结论,而是由安全监管部门说了才算。那么,怎样的企业才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呢?安全监管部门以什么为标准来审查企业是否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那就看这家企业有没有加入“丽水市安全生产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强制全市各被评价单位加入此协会,并要求各会员企业向协会上交一定的会费,如企业不按要求上交会费的话,企业一旦出了事,用这位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的话来说,就拿你企业当典型来处理。企业却成了安监部门的管制对象,宰割对象。这种“牛气”表现是什么性质?从政德的角度看,这是拿“企业”当猴耍,拿行政当儿戏;至于协会收来的赞助款是怎么用的,用到哪里去了,就不得而知了。此类的做法在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屡见不鲜。这应该说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我市唯一一家有资质的评价公司处处遇到无形的抵制,甚至是公开被安全监管部门排挤在外,即所谓的“难以生存”。那么,为什么市安监部门不支持有资质的评价公司,反而支持社会上的个人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呢?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个人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地在我市承接评价业务,又是什么让他们这么胆大妄为呢?因为,他背后有棵“大树”——安全监管部门。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他们声称市安监局的一把手、分管领导、处长都是老乡,而分管领导又是亲戚,这难道还不够吗?行不行或者说可不可以不就领导一句话,这些都说明有着许多特殊的“背景”。据部分企业反应,现在企业如不按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的评价公司做安评报告,那么,在审查时,你就过不了关。对此,安全监管部门“一把手”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分管领导亲自插手干预评价活动,而这位处长奉行的是“不管领导说的话是对的、还是错的,不坚决执行是绝对错的”,擅自设置“门槛”,指定各县、区要关照某某人在我市开展评价工作,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安全评价市场。
三、评价报告顺利通过的二选一,其一是每年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其二是按评价费的40%分成给安全监管部门。对评价项目验收、审查流于形式,随意性的叫几个专家去走一走,看一看,吃餐饭,向企业收点好处费就完事,没有一点严肃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执法不公,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不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有亲有疏、有轻有重、有严有松,挫伤了部分企业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再者,一些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个别领导搞钱权交易,如丽水市某建筑公司发生的一起生产责任事故,在事故中光住宿、吃饭企业就花去了2.3万元,事故调查结束后,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至10万元的经济处罚,安全监管部门随后就开出了一张7万元的罚单,该建筑公司托关系找分管领导烧香拜佛,最后却将7万元的罚单改成2万元。为一私之利,在安全问题上我行我素,目中无人,藐视法律,是极其愚蠢和无知的表现。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这样做,不管你官有多大,背景有都硬,其结果必然是悲剧性的。
安全生产培训“三违”现象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培训要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目前我市安全培训却成了安全监管部门“小金库”的隐蔽场所。
一、培训资质严重不足。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及每申请一个培训项目至少要有3名以上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而目前该培训中心只有2名专职教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重滞后,违规操作现象严重。
二、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培训没有固定的场地,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另外还要求在培训I期间统一按排住宿,否则不予报名培训,以某招待所为掩护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住宿费,私下搞创收,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收取培训费开出的大多为白条子或收款收据。
三、乱发证问题。安全生产培训在我市现行情况下,那只不过是走形式、走过场罢了,只要你交钱,不管你是什么学历、什么专业,有没有工作经验,都能顺利地拿到安全资格证。这种以赢利为目的,完全不讲质量和原则的培训,就算你拿到了上岗证又如何呢?这样培训出来的人员不出事故才怪呢?
背后的“监管”缺失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事故屡发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搞钱权交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从主观上看,是企业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职工队伍素质低。”其实是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比如,某分管领导在2007年6月向丽水市某评价公司索要11.3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分别向丽水市两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索要礼盒烟花80箱,折合人民币1.6万元;再如,以“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为名,要求我市建筑、电力、矿山等企业上交赞助费几十万元,这都是很不正常的!怎么会不出事呢?安全监管部门是监督部门,也要接受监督,不接受社会的监督怎么行?怎么向社会交代?
一、谈起腐败,说起贪污,很多人都愿意从制度上分析原因。但是,任何制度都是靠人来执行的,领导并不太把制度当回事,不按制度办事。在依法严惩贪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让那些失察的相关人员好好反思反思,甚至付出相应的代价。
二、在目前安全评价行业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行业的垄断性限制了大部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但是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评价公司的投资者又都来自民营资本,这些民营资本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则是合作多于监管。
三、对于培训走过场,乱收费等现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对其采取刑事制裁,不能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制止培训走过场,乱收费等现象,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企业和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可以看到,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绝大多数收费仅仅依据部门规章,甚至是部门文件。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依法行政等问题上,这一些权力部门汲汲于谋利的现实逻辑。
五、监管缺位仍然存在。有些监管职能部门没有负起监管职责,工作推诿、扯皮,存在失管、失查、失位现象,如我市一些化工企业屡次检查过后,屡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们要通过以上一系列问题转变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行政首长问责制(不作为、乱作为,作为部门“一把手”也有不可推卸之责,或是用人不当,或是监督不力,或是领导不力)。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概率控制在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