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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炙手可热的重要话题,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确保其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保持长久的动力。本文在阐述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我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私募股权基金 政府作用 政府监管
已有研究表明,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促进行业增长和减少经济波动、吸引长期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就业机会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等方面。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许多特殊意义,政府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丰富的渠道和人脉资源,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资源对接,并且有助于项目的拓展。因此政府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 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理论解释
1.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
私募股权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有二:(1)由于外部环境是复杂的、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人们所得到的相关信息是不可能完备的,而且由于存在着偶然性,很多环境因素的本质超越了人们的理性,即人们处理信息和决策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人类的有限理性。(2)交易成本是普遍存在的,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契约的某些重要规定是被省略的。
2.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政府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在经济生活中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利用这一优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制度安排。在各种制度供给中,诺斯尤其重视产权制度安排。依据他的国家模型,诺斯认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在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目标范围内界定和保护产权。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为产权提供保护,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使经济顺利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还具体阐明了政府(或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是国家可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国家权威,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起来。二是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假如没有国家,那么契约的实施费用将相当高昂,过高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存在的意义;三是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会导致不同产权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或引起经济衰落。
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的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在中国发展迅速,进入了一个繁荣的阶段,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对于改变企业融资结构、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引导流动性方面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各种制度依旧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1.火线入股
中国当前私募股权市场的典型特征是Pre-IPO基金占主流。这类Pre-IPO投资,既不同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亦不同于境外成熟常见的Pre-IPO模式:首先,仅仅投资于拟上市企业股权,惟一的风险在于过会;其次,投资周期极短,入股的价格却远低于IPO发行价。一个典型的概括即是火线入股。火线入股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造成了系统性的破坏,形成了拟上市公司与权力机构之间形式隐秘但赤裸裸的利益输送。这会造成PE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大量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阶段后移,“短平快”的浮躁心态盛行,价值创造功能缺失,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2.投资泡沫化
由于大量的资源涌向几个行业,其他更多的,或者新兴但还未被PE认可的或传统但关系国计民生或如社会公共事业等无法带来想象空间的行业将因此而更少地获得资本的支持。例如,具有新疆特色的油砂豆产业,它不仅可以利用沙漠边缘土地种植,还可以改善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既能在成熟的土地上进行规模化推广种植为农民增收创利,也可以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饲草,但是由于PE追逐热点的本性,它并没有在类似行业投资。
3.高增长陷阱
企业接受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虽然能够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同时又走上了一条一路狂奔的不归路。幸运便是过关斩将成功上市;不幸便是关门倒闭甚至血本无归。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固有的存续期的有限性特征,以及背后面对的投资人业绩要求的巨大压力,在投资入股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退出,顺利收回本金和获利。因此,PE绝不允许所投企业按部就班地稳健发展,而是常常鼓励甚至迫使企业采取激进的措施,尽快提升其短期业绩,以满足上市的条件。
三 加强我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作用的建议
市场经济不是不要政府,而是要有限、有效和法治的政府。监管本身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但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坚持监管方式的市场。政府还应该在以下方面为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加强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
政府应是私募股权基金环境的提供者,应由目前直接投资模式向引导和监管方式转变。最终表现为既能将政府的资源整合到新经济的创造中来,又能将市场资源带入到新经济的创造中来,从而将私募股权基金这一融资工具与中国经济发展特色相结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支持体系,提升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各级政府应在发起设立引导基金的同时,应推进私募基金机构投资的战略向新兴产业早期投资转变。在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路径中,政府的应该打造我国风险投资支持体系,服务我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需要。此外,产业投资基金的升温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与政府引导基金类似,运作机制方面仍存在问题,市场化程度不高,但可以预见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从而带动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
2.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信息披露既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视为监管的方式。在国外,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监督执行,金融危机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强化。在中国,行业协会至少在目前还难当此任,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督执行是现阶段可行的选择,将来再逐步过渡移交给行业协会。
参考文献
[1]Josh Lerner,Fekda Hardymon,Ann Leamon,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a casebook[M]. New York:Wiley,2005
[2]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5]张杰.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张文武.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4(4)
【关键字】私募股权基金 政府作用 政府监管
已有研究表明,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促进行业增长和减少经济波动、吸引长期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就业机会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等方面。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许多特殊意义,政府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丰富的渠道和人脉资源,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资源对接,并且有助于项目的拓展。因此政府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 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理论解释
1.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
私募股权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有二:(1)由于外部环境是复杂的、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人们所得到的相关信息是不可能完备的,而且由于存在着偶然性,很多环境因素的本质超越了人们的理性,即人们处理信息和决策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人类的有限理性。(2)交易成本是普遍存在的,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契约的某些重要规定是被省略的。
2.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政府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在经济生活中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利用这一优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制度安排。在各种制度供给中,诺斯尤其重视产权制度安排。依据他的国家模型,诺斯认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在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目标范围内界定和保护产权。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为产权提供保护,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使经济顺利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还具体阐明了政府(或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是国家可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国家权威,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起来。二是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假如没有国家,那么契约的实施费用将相当高昂,过高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存在的意义;三是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会导致不同产权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或引起经济衰落。
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的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在中国发展迅速,进入了一个繁荣的阶段,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对于改变企业融资结构、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引导流动性方面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各种制度依旧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1.火线入股
中国当前私募股权市场的典型特征是Pre-IPO基金占主流。这类Pre-IPO投资,既不同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亦不同于境外成熟常见的Pre-IPO模式:首先,仅仅投资于拟上市企业股权,惟一的风险在于过会;其次,投资周期极短,入股的价格却远低于IPO发行价。一个典型的概括即是火线入股。火线入股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造成了系统性的破坏,形成了拟上市公司与权力机构之间形式隐秘但赤裸裸的利益输送。这会造成PE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大量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阶段后移,“短平快”的浮躁心态盛行,价值创造功能缺失,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2.投资泡沫化
由于大量的资源涌向几个行业,其他更多的,或者新兴但还未被PE认可的或传统但关系国计民生或如社会公共事业等无法带来想象空间的行业将因此而更少地获得资本的支持。例如,具有新疆特色的油砂豆产业,它不仅可以利用沙漠边缘土地种植,还可以改善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既能在成熟的土地上进行规模化推广种植为农民增收创利,也可以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饲草,但是由于PE追逐热点的本性,它并没有在类似行业投资。
3.高增长陷阱
企业接受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虽然能够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同时又走上了一条一路狂奔的不归路。幸运便是过关斩将成功上市;不幸便是关门倒闭甚至血本无归。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固有的存续期的有限性特征,以及背后面对的投资人业绩要求的巨大压力,在投资入股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退出,顺利收回本金和获利。因此,PE绝不允许所投企业按部就班地稳健发展,而是常常鼓励甚至迫使企业采取激进的措施,尽快提升其短期业绩,以满足上市的条件。
三 加强我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作用的建议
市场经济不是不要政府,而是要有限、有效和法治的政府。监管本身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但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坚持监管方式的市场。政府还应该在以下方面为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加强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
政府应是私募股权基金环境的提供者,应由目前直接投资模式向引导和监管方式转变。最终表现为既能将政府的资源整合到新经济的创造中来,又能将市场资源带入到新经济的创造中来,从而将私募股权基金这一融资工具与中国经济发展特色相结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支持体系,提升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各级政府应在发起设立引导基金的同时,应推进私募基金机构投资的战略向新兴产业早期投资转变。在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路径中,政府的应该打造我国风险投资支持体系,服务我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需要。此外,产业投资基金的升温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与政府引导基金类似,运作机制方面仍存在问题,市场化程度不高,但可以预见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从而带动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
2.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信息披露既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视为监管的方式。在国外,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监督执行,金融危机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强化。在中国,行业协会至少在目前还难当此任,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督执行是现阶段可行的选择,将来再逐步过渡移交给行业协会。
参考文献
[1]Josh Lerner,Fekda Hardymon,Ann Leamon,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a casebook[M]. New York:Wiley,2005
[2]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5]张杰.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张文武.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