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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首违不罚”的规定被视为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也让人们看到行政执法绝非“为罚而罚”。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全局性地为行政处罚权定规矩、划界限。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如何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如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此,多名立法人士针对新行政处罚法的修法亮点进行了解读。
革新:增加行政处罚定义和5类处罚种类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行政处罚法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新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新增22条,分为8章,共86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等进行了较大修改。
比如,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表示,该定义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的问题。
对于执法程序,新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新法同时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对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新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法还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从8类增加至13类,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近年行之有效的新型处罚种类,都被纳入行政处罚中。此外,针对采用“电子眼”等新兴执法技术后产生“天量罚单”之类的事件,新法也作了全面规定——不允许电子监控“暗中执法”。
突破: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坚持过罚相当
“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第29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比如,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规定被视为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直言,行政执法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张桂龙表示,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新法进行了两项修改:一是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明确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规定;二是增加了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等适用情形。同时,为了填补行政法领域“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的空白,此次修法还增加了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制:完善追诉期限,加强行政权制约监督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温度”和人性化执法,新法对追责期限进行了补充完善。据新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黄海华表示,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两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追责期限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增加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
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
“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黄海华说。
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除原有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规定外,新法明确要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新法第7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對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新法第48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广州日报》等)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全局性地为行政处罚权定规矩、划界限。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如何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如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此,多名立法人士针对新行政处罚法的修法亮点进行了解读。
革新:增加行政处罚定义和5类处罚种类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2009年和2017年,行政处罚法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新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新增22条,分为8章,共86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等进行了较大修改。
比如,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表示,该定义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的问题。
对于执法程序,新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新法同时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对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新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法还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从8类增加至13类,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近年行之有效的新型处罚种类,都被纳入行政处罚中。此外,针对采用“电子眼”等新兴执法技术后产生“天量罚单”之类的事件,新法也作了全面规定——不允许电子监控“暗中执法”。
突破: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坚持过罚相当
“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第29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法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比如,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规定被视为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直言,行政执法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张桂龙表示,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新法进行了两项修改:一是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明确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规定;二是增加了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等适用情形。同时,为了填补行政法领域“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的空白,此次修法还增加了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制:完善追诉期限,加强行政权制约监督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温度”和人性化执法,新法对追责期限进行了补充完善。据新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黄海华表示,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两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追责期限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增加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
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
“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黄海华说。
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除原有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规定外,新法明确要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新法第7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對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新法第48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广州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