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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保护环境意义重大。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力,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偏重事后填补、原告资格过窄、举证责任不明和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在理念层面,确立防主治辅、环境司法协助环境执法的思想;另一方面,在规范层面,应着力扩展原告范围、划定举证责任以及配备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