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来源 :人大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velyhuanh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