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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对自古希腊以来的法理学的主要流派系统地进行了批判性评述。李达认为各派法理学对于各该时代的法律都有很大贡献,和先前的学派相比,都有其补偏救弊的的功能,但其自身的矛盾又反过来说明其不是科学的。李达的评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奠定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理学说史的科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