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让医疗维权的弱势一方看到了希望,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款对医院事后“完善”病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文规定,该条款可谓是患方医疗维权中的救命稻草,但在遏制医院事后在病历上做手脚以规避医疗责任的问题上,立法是“硬”的,某些法院或法官却是“软”的,法院及法官的疲软不但让患方及律师无奈,也使医院伪造、篡改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