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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胡明星,
来源:新纪实 年份:2020
【摘 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既缺乏必要性又缺乏可行性。按照当下的研究进度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强人工智能根本难以实现;另外,若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有可能对现有社会制度造成较大的冲击,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弱人工智能运用和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均......
[期刊论文] 作者:姜淑明 胡明星,
来源:大东方 年份:2020
摘 要:因为缺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人工智能仅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但人工智能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客体。因此,规范人工智能的运用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明确其法律客体地位和责任承担规则,并明确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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