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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当代宪政民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与选举民主并驾齐驱,共同构成当代宪政民主架构的主干部分,因此,在我国宪政民主的建设过程中,应将公民协商权或协商参与权纳入宪法,使之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用以构建更加广阔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协商权入宪对于从根本上补正代议制理论的缺憾,解决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满足人民主权的宪政目标的量能矛盾,全面实现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完全的人民主权,拓宽我国广大公民民主参与的现实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