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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法角度探讨我国金融立法,认为金融服务是一种金融商品(产品),金融商品交易是一种商法上的商行为,为平衡金融企业和投资者(消费者)利益,应从商法价值出发构建金融商法的体系与体例。金融商法体系应先从学理上加以构造,同时也应借鉴金融统合化的典型国家英国、日本的先进法律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以统一的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统合的、横断的中国版的金融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