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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统一规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出现的 相关概念是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主体、补偿方案批准主体、实施主体等,并且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 体几乎涉及到了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都是独立的行政 主体,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征收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程序繁琐等许多问题。因此,法律应明确规 定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工的角度分析,应以行政主体为征收主 体;从上下各级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应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做征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