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俄《天津条约》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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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八年五月初三(公元1858年6月13日)日,俄国抢在列强之先与清廷签订了中俄《天津条约》。如果以时间而论,《天津条约》是中俄之间签订的第三个不平等条约。就条约内容来说,《天津条约》涉及中俄之间的经济贸易、文化宗教、边界外交等各方面,属于综合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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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是中国现代史、抗日战争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同时也是世界现代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的标志性事件。长期以来,该题目一直受到中外史家的关注,出版和发表的相关研究资料、专著与论文难以胜数。在众多的研究题目中,国际社会特别是美、英、法等列强和国联对该事件的态度与反应,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点之一。“九一八”事变发生后,日本军方和政府为了避免其侵略行为招致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多
对日思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日本国家和民族等方面的认识,其二是对日外交思想(考虑到30年代的特殊性,其外延部分还涉及有关的抗日思想)。两者相互联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关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思路和相关内涵。中日之间的交往源远流长,对日本并不陌生。
在“The United Nations”渐趋组织化的过程中,1944年秋召开的敦巴顿·橡树(DumbartonOaks)会议对促使联合国方面的战后构想的具体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其中一些内容也迫使日本不得不从外交政策上对“战争目的”重新加以认识、定义。
自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及一系列侵华事件后,不仅使中国的政局开始发生变动,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苏联的对外政策。苏联为了争取战局能朝着有利于自己国家安全的方向发展,积极的调整了对华政策。而它所实行的对华政策。又直接影响了抗战时期的国共两党关系。可以说,抗战期间国共两党关系的变化与苏联对华政策有密切的联系。
东北是战后国共争夺的重要地区。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由于苏联因素的介入,使东北的国共争夺明显受剑外部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面貌。旅大虽非战后国共在东北争夺的重点,但因其为苏军直接占领和军管,苏联因素在战后旅大的影响更大,甚而可以说是决定战后旅大诸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中华民国在中国历史舞台所扮演的角色无疑是十分独特的,作为亚洲的第一个共和制国家,它不仅要清除中国千年封建制度残留,更要竭尽全力去建立一个没有模板与示范的亚洲近代国民国家,并需时时应对来自各层面的种种挑战。在诸多挑战中,民国时期的中外关系极具历史意义,以至于有学者这样评价:“毋庸置言,民国时代的中国历史是由它的对外关系的性质所界定、塑造,并且最终必须依此来解释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的与“互市”国的外交体制②因中两“条约”的签订而发生了变化。这些“条约”虽然更多关注的是贸易等问题,但是,其中很多条款也要求清政府在外交体制上做改变,这种改变促使一种新型的外交体制在中外交涉过程中酝酿。
近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司法运作既有对清代中前期做法之继承,又有新变化。其继承主要体现为光绪八年前,中朝双方在涉及交涉案件,以及宗主国和属国司法权限划分问题时,仍沿袭清代中前期做法,其变化则主要体现为光绪八年后中方为强化对韩宗主权,不仅强化了中方在双方交涉案件中的审判权,而且还强调了宗主国对属国的司法管理权。它所导致的结果是,双方在具体的司法权限划分上出现了宗主国享有更多、更高权利,而属国无权现象.这
在设立西洋近代式的外务部之前,清朝并未在中央设立专责对外关系的行政部门,迄今为止,受到”朝贡体系”概念之影响,似乎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认为在”条约体系”之前,清朝是以礼部”管辖”来自海路的”朝贡国”、以理藩院”管辖”来自陆路的俄罗斯和其它两北陆邻国家或政权。
军舰是一国武装力量的象征。任何一个独立的国家都不会轻易允许外国军舰任意游弋在本国领水之内,更不用说允许它们长期驻泊于本国领水之内了。但是,在不平等条时代,列强以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条约特权,其中包括外国军舰长期驻泊中国领水的规定。列强通过这种条约的规定,甚至依靠曲解条约文义,把大量军舰留驻在中国领水内,包括内江、内河、内湖在内,中国所有领水几乎都成了这些军舰任意光顾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