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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得以成为"法人"的法律基础是由于其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域属性,而其取得法人资格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分类中实难找到与"事业单位法人"相对应的定位,这必然引起对高校法人属性的争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确立和坚持"法人化"治理结构。在我国公立高校中,"法人化"既使得高校获得了公权主体身份,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私权主体资格。公立高校法人明显地具有机关法人色彩,同时也具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法人特质。高校法人的双界性导致了法人治理结构内外部的制衡与保障机制并未得到建立与遵守,公立高校的公益性没有得到准确、有效的发挥。我们需要秉持"良法"与"善治"的精神建立以学术权力和教育权力为主体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