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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征收,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征纳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的再分配关系。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从总体上看,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其职能和属性的差异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不同规则、实现不同的目标、规范不同的对象,两者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但由于会计和税收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对象有着较强的同一性,税收征收管理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反过来又影响会计信息,两者的相互关联性又决定了会计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笔者认为,会计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但也必须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