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道路通行权的制度化安排模式和社会价值取向密切关联。总体说来。道路通行权制度可以分为效率优先和公平优先的两种模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初级阶段所确立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的价值分配原则,在道路通行权的制度安排上也贯彻了这一原则,因而一度出现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权保障意识的培养,导致了许多无视生命健康权的交通事故发生。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吸收了西方先进经验,较多的考虑了公平的价值理念在道路通行权制度安排中的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体现了“效率优先”的思想意识,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在交通规划、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重视经济效率、无视生命权之价值的现象。在我们看来,在涉及道路通行权与生命权、私人交通与公共交通之相冲突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摒弃“效率优先”的观念,体现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以期最大限度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时代法律精神,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