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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化推进,沿线国家出现了一轮投资热潮,而由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差异,势必会导致大量投资争端的出现,对于这些投资争端来说,尚未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互惠共赢的争端解决机制。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ICSID,ICSID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引领者,由于创造性的为国家和投资者的争端提供的解决路径为世人称道,但其制度设计本身并不完善,包括过分倾向投资者的态度、日益增大的管辖权以及对于定义的模糊化处理等诸多问题饱受诟病。沿线国家对ICSID的接受程度也较低,直接适用该机制不利于沿线国家投资争端的解决。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中流砥柱,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驾护航,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是我国在涉及“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同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起者,它的目光不能止于本国利益,还要负起更多的大国责任,即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基本价值,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问题,结合案例及相关理论,试图提出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机制改革的建议,并进一步展望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首先分析“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性,其次是对沿线国家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现状分析,最后是对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分别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投资的现状和现有解决机制展开分析,进而分析在“一带一路”建立独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分别围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几个核心问题展开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机构设置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围绕仲裁员选任以及上诉机构展开,其中上诉机制作为核心重点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管辖权问题,以ICSID为例,分析了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以及与东道国内部救济问题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法律适用问题,围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展开讨论,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五部分讨论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主要讨论了国际仲裁裁决与国内审判监督的关系以及公共秩序的关系。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可能设立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展望,总结前文中对现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对将来“一带一路”提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