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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明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归纳、介绍了国外在政策法律领域运用综合生态管理的基本情况,总结、概括了中国在政策法律领域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关于我国在政策和法律领域采用和推广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四点建议:第一,在今后国家环境资源的基本法律中,例如在《国家环境资源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包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内的生态方法。第二,在修改《森林法》时,明确规定包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内的生态方法,并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指导原则、基本原则和措施转化为或上升为具体的森林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第三,在制定其他有关森林、草原、土地、陆上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时,应该尽量采用和推广包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内的生态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第四,建议制定专门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先制定《森林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办法》《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