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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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即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立此种法律制度是平抑社会矛盾,规范执(司)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一个国家彰显人权保护力度的显著标志。本文分析了权力设置错位对国家赔偿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危害,介绍了归责与免责、期望值与既赔值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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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即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立此种法律制度是平抑社会矛盾,规范执(司)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一个国家彰显人权保护力度的显著标志。本文分析了权力设置错位对国家赔偿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危害,介绍了归责与免责、期望值与既赔值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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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术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广义请求权竞合从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研究的较少,因此,笔者试图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诉权行使方面的有关实务。本文介绍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权行使理论上的误区与缺陷,简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权行使的制度构建。提出吸收英美法系事实出发型诉讼制度的长处予以具体解决,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按非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探析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紧迫课题,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一意义更加突出。本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法理的拷问和意义进行探寻,分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法律适用的主要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
所谓法官适用刑事法律的能力是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正确合理的应用刑事法律以求达到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刑法的适用能力可以具体化为刑法解释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量刑均衡能力。本文提出刑法解释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基础,逻辑推理能力是刑法适用的核心,量刑均衡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内在要求。
刑事法既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一定价值观念的反映并受一定价值观念的支配,为实现相应价值目标服务。因此,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目标定位决定着刑事法的不同命运、具体规范的彼此差异,所以研究刑事法价值具有终极意义。本文选取具有一定对立意义的国家保护价值观与个体保障价值观为基点,旨在探索二者在冲突中的协调平衡问题。
从诉讼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的启动者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其所诉无据或者理由不成立,将导致刑事被告人无罪的后果,相当于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会使用判决做出结论。本文分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程序法的误读,介绍了“反对解释”在无罪判决中的适用。提出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或第(三)项作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做法予以修正
本文介绍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含义,分析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刑罚裁量存在的不足及应遵循的原则。为探索一种既能有效地避免量刑偏差,又合理合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刑罚裁量方法,笔者认为基础刑量刑方法,是一种可取的量刑方法。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均衡原则,在此基础上,罪刑均衡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罪刑均衡的司法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因此,罪刑均衡的理念应当是法官裁量刑罚的根本理念。在某种情况下,酌定量刑情节恰恰是影响罪刑均衡的重要因素。被害人过错就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本文介绍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根据,对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并对被害人过错的划分及其在量刑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
本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论争及其实践适用的混乱进行了分析,对确立认定标准应贯彻的原则与归责条件加以探讨。提出考量归责标准应深刻领会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注意现实与理念的协调,注意危险增加的评判标准。
本文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和内涵、适用的主要情形、对信赖予以保护的方式以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状况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其目的在于呼吁理论和实务界关注并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以最终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以全面约束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裁决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由严格到宽松,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断放松的一种趋势。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应然层面上,缺乏对我国行政诉讼实然性的关注。本文通过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来探究原告资格扩大化在我国行政诉讼语境下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