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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已有50多年的历史,可以说,广大基层法医的足迹遍及祖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解决了大量的实际案件和问题。经过50多年的努力,建立了学科全面、覆盖面广、实效的鉴定机构体系,为司法实践解决了大量的问一题,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形成了县区、地市、省、部四级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建立了人才培养循环的机制。然而,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体系暴露出许多问题,广大基层法医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由于覆盖面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同,造成沿海与内地技术力量的明显差异;由于法医学生分配与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矛盾,造成法医后备力量极度匾乏,诸如大连市这样的中等城市亦面临这样的尴尬;超负荷工作状态,一专多用,疲于奔命,甚至还要“依法创收”找米下锅,解决经费问题,偏离了鉴定工作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学科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鉴定行为严格意义上甚至违法,鉴定人员往往无法可依,无法合理的保护个人的权益;面临“人制”抑或“法制”的选择,法医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受到行政领导的干预,要求偏袒鉴定结果,甚至在刑事案件中,考虑指标、政绩等因素,左右案件性质,在一些所谓有争议的检验鉴定中,通过“暗箱”操作,扭曲事实等等,还要被一些媒体、不知情的人扣上“黑锅”,承担责任。在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之后,又冠以“自侦自鉴”而倍受瞩目。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不能与审判阶段相比。在审判阶段,一方是公诉人,另一方是被告人,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是有道理的。在侦查破案阶段,连谁是犯罪嫌疑人都不知道,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侦查人员破案,实在谈不上什么“中立”、“不中立”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迫切需要鉴定人员提供帮助的时候,鉴定人员能说他要保持“中立”地位,当然不能。实际上,鉴定人员想到的只是应当如何更好地与侦查人员密切配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解决侦查破案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自己的贡献。还应当看到,在侦查阶段,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帮助侦查人员勘查现场,不仅时间十分紧迫,而且必须保密。十分明显,公安机关不能依靠社会上鉴定机构中的专职鉴定人向侦查人员提供帮助。如果说,这是“公安机关自侦自鉴”,那么,这种“自侦自鉴”是完全必要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