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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1例伤害致死案的分析,介绍了该案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分析了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的依据,最后笔者采用自己实践总结的临界损伤鉴定原则,依据《重伤标准》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为参照标准,尚不构成重伤,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轻伤是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由的损伤”的规定,评定吴某头部拳击伤致左额极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依此做出终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均为提出异议。本案例说明伤害致死案损伤程度鉴定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解决类似疑难案件,能够好更广泛的发挥法医鉴定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