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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对死刑的负面作用进行适当修正的主要措施。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具体的适用却逐渐偏离了最初的设置目的,异化为一种死刑扩张的借口,并使得死刑裁量的不平衡更为突出。限于案例面的狭窄以及众所周知的死刑判决全面搜集的困难,目前很难对死缓的适用作一个全面的实证分析,因此如下分析不得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仅作为一种粗浅的探讨,而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