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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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春夏之交,我国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都会发生暴雨恶劣极端天气,短时间集中的强降暴雨导致不少城市"看海"、"捕鱼",加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监管和治理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价值宗旨和方向.科学构建对城市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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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春夏之交,我国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都会发生暴雨恶劣极端天气,短时间集中的强降暴雨导致不少城市"看海"、"捕鱼",加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监管和治理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价值宗旨和方向.科学构建对城市暴雨雨水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应当构建以下法律制度:依法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教育培训及动员法律制度;依法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财政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规划及基本的技术操作法律制度;明确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的奖惩法律制度;促进城市暴雨雨水监管和治理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制度;监管和治理城市暴雨雨水危急时期的紧急征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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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日本下水道和下水道法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日本的下水道基本范畴并针对我国面临的城市浸水和地下水污染等涉及生态文明的问题,提出借鉴日本的《下水道法》的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建设性倡议,有必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角度出发,在财政体制支援以及管理机构职能配置上作出涉及生态文明的下水道法立法与实施的顶层设计,并且以此为依托,颁布一部真正体现中国人民幸福的下水道法。建立中国的下水道法律体系。
2015年,在PPP模式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动之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与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在立法上存在模糊和交叉.本文选择以供水行业为例,从理论基础、法律定义、项目选择以及合作者选择程序四个方面作一分析,笔者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合作伙伴的选择程序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势必会给改革造成混乱。国家层面的立法应该进一步对特许经营和政府
本文综合回顾与探讨日本百年地下水权的法律、判例与学说.日本虽然没有全国性地下水综合立法,但是司法上经历了土地所有人的绝对所有权、适用权利滥用原则、社会公共资源和保护环境人格权四个阶段.地下水权逐渐不再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获得了独立性;地下水资源趋向公共物.基于地下水流动性、循环性的特点,地下水权的主体从土地所有人、相邻人延伸到了全流域居民.相应地,日本地下水权学说也经历了土地构成说和土地分离说两个阶
亚洲多条河流发源于我国,作为河流流经的上游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河水的质量安全,否则会影响与邻国的关系.然而,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的河水质量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大.通过对造成面源水污染的因素的分析,笔者以为,只有行政、经济、法治多管齐下,尤其突出法治方式,立法、执法、司法多措并举,只有各行政主体各司其职,认真担责而又相互配合,面源水污染的执法才会同向发力,形成真正的综合执法效应。
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阐述了在水资源的配置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了水资源配置领域完全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水资源配置中存在问题要完善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满足水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涉水法律体系的建议。
水污染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题中之义,对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有利于水污染的治理.本文将结合有关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实例,探究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相关概念解析其原告主体资格,着重探讨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的确定、管辖、取证责任、诉讼利益承担、我国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内容,以期对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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