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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情况,对本案有关法律问题中的银行保函进行了探讨,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独立保函业务中,委托人曙光公司未向其担保行埃及国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递减单据,其是否有权请求反担保行进出口银行履行减额义务。并对曙光公司不能要求进出口银行为其履行减额义务进行了分析总结。同时阐述了独立担保的担保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实践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