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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索赔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 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海洋生态的当出之途。鉴于我国现行法无法有效规制 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行为,故另辟蹊径,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探寻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新路 径。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及其法律化作为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全面 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石油产业系统、海洋生态保护系统、社会管理与决策系统、海洋立法部门提出的 要求,同时兼采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具体设计各项重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