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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中国的争议解决程序、Network Solutions的争议解决规则、ICANN的争议解决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域名处理等等内容.研究认为,(1)CNNIC只在域名注册完成之前接受争议请求,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提出请求的依据,在域名注册完成以后,没有行政程序来解决域名和商标纠纷。在实践中,域名和商标纠纷由法院判决。法院程序费用高、时间长,使得一些请求人不得不放弃在中国的权利。(2)Network Solutions没有排除民事诉讼程序。同时,第三方商标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在国内和国外的商标注册提起Network Solutions的争议解决程序。(3)CANN通过其认可的争议解决组织提供强制性行政程序。它不排除请求人或被请求人诉诸法院诉讼程序。(4)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处理最终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缺陷,并且推荐了针对域名抢注的行政程序。请求书可以以请求人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为依据,请求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5)很明显,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和商标之间的争议将越来越多。Network Solutions, ICANIV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采纳或推荐了有效、简单和费用低的行政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至今没有这方面的发展。也许她也应该在未来采纳类似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使权利要求人因为解决争议的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