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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立法规模大,体系全。但是,中国的环境法规缺乏明确的环境控制目标,重要的环境法规,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政策宣示,其对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的环境行为缺乏制约性。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使用环境税、费等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是各国环境法通用的三大机制。在中国,行政命令-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主要机制。市场杠杆的运用在中国还刚开始,至今没有典型意义上的环境税,低制度下的公众参与基本没有运行起来。在中国现行体制和社会条件下,地方党政领导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级以GDP考核干部,干部追求以GDP为标志的政绩。在这种导向下,环保工作被忽视。绿色GDP标准给地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是价值观的转变和用人机制的突破。中国的环境保护主要通过贯彻执行政策来进行,而主要不是通过环境立法和执法来进行。各级领导干部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主力。引进新的政绩观——绿色GDP,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来源于西方法学的权利本位范式,是特定的历史,时代,文化的产物。当然有其局限性.一是它的地方知识性而非普世价值性;二是西方法律文化在21世纪人类面临的问题前力不从心,甚至无能为力,如对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三是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承载着中华文明的大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发掘这一思想财富,对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很有意义与价值。中华法系是以义务承当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君明,臣忠,父慈,子孝,是中国文化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基本秩序.臣要忠君,父亲对子女要慈爱,是典型的义务承担,也体现在法律上。反之,如果子女称自己有获得父爱的权利,臣也有从君处得到什么的权利,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就很荒谬。义务本位考虑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做到的我做到了吗?权利本位考虑的是,我应该得到的东西我得到了吗?有没有人在抢夺我的东西,侵犯我的权利?义务本位,常思己过,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善待自然,也就是善待了自己(实现了成为君子,完人的人生目标),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就对环境法的影响来说,工业化以来,人们对自然索取过多,竭泽而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呢,还是强调人对环境的权利呢?答案当然是后者。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之回归,对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