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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类犯罪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恶劣行为,《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所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对该罪的主体认定、安全事故的范围、客观行为方式、认定中存在的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