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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复杂的生态系统,是地球表面最有价值和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湿地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的这些生态功能和价值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由于湿地生态系统自身是集极高经济价值和极度脆弱,集生物多样性和系统复杂性于一体,我们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看待湿地的利用与保护问题。
我国湿地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深层次的原因是专门立法的缺失,从而导致对湿地整体特性的肆意忽视和湿地资源任意掠取和破坏。由于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湿地保护仍依赖尚需完善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传统的资源法,因此难以有效的保护湿地。湿地保护的立法研究,是研究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为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提供建议,规范湿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开发利用者的行为,保障湿地生态效应。
本文立足于对湿地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湿地的自然属性,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湿地立法,以此来发现湿地立法的规律性和科学性。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对完善我国湿地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湿地保护立法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符合湿地保护自然规律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湿地保护立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理顺并建立统一的湿地资源管理体系是当前湿地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完善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湿地保护立法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需要从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调研监测和生态保障制度、湿地许可证制度、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来建立并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将最终影响湿地的保护,并贯穿与湿地保护立法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