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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对于残疾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分析显示,目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着在业率低、就业多集中于传统部门、就业安置需求满足程度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未就业残疾人缺乏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残疾人就业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尚未真正深入人心,转变为自觉的行动,社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主动性较弱,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及社会责任意识的薄弱、对残疾人就业问题上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高、社会对残疾人缺乏了解以及残疾人参与公共生活的环境因素成为阻碍残疾人就业权利实现的主要社会因素;从个人因素来看,残疾人人力资本偏低影响了其就业;从政府的原因来看,法律建设滞后,制约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效推进;在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方面和履行扶助残疾人的社会责任方面,政府各级领导和政府各部门至今在相当程度上距平等看待残疾人、尊重残疾人、树立新型残疾人观还相差很远;在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效率方面,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合作与协调机制,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对福利企业乱收费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残疾人在就业保障方面的现状凸显了政府在弱势群体保护中责任的缺失和相关公共政策的不足。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缩小残疾人和健全人在就业方面的差距,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必须强化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发挥政府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残疾人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对残疾人提供公共政策支持;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向残疾人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在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中,政府有能力也应该承担主导力量的角色。同时,应在政府主导下,调动全社会力量,使社会各方面自觉履行扶助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