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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能否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存在较大的争议。具有公法属性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当事人的选择。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具有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个案公正等诸多功能,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为保障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公正适用,可以借鉴直接立法模式,准确界定其范围,并合理运用“显然漠视法律”机制进行约束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