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内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是确定医疗责任及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所在。目前,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管理和建设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些鉴定机构的仪器设施达不到基本要求,技术能力较低,鉴定责任不清,鉴定结论有失偏颇,鉴定组织内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有效的规章制度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达到公平、公正,为处理医疗纠纷侵权赔偿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支持,不仅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监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是确定医疗责任及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所在。目前,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管理和建设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些鉴定机构的仪器设施达不到基本要求,技术能力较低,鉴定责任不清,鉴定结论有失偏颇,鉴定组织内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有效的规章制度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达到公平、公正,为处理医疗纠纷侵权赔偿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支持,不仅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其健康有序的运转。因此本文针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纠纷司法法鉴定改革及配套制度,提出对鉴定组织和鉴定人的技术能力、鉴定行为和鉴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公立医疗机构应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协商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来解决纠纷,是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之举。
其他文献
农村法治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多年来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别决定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二元状态。鉴于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和农村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村法治在社会整体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法治困境,需要人们从整体性和差异性着眼探寻现代农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现代农村法治的解决方略,以期建立现代整体法治社会。
如何对权力监控、防止权力滥用,是困扰人类并使其一直在孜孜探索的问题。人类所寻求得的各种权力监控的模式都存在缺陷,并未使权力受到有效监控。权力既然是一种强力,就只有比其更大的强力才能对其监控,这种强力只能来自于人民。只有在民主的制度下,人民享有民主,人民才能运用他们的力量,民主监控是权力监控的根本。权力的民主监控的建构,既需制度的建构,以作为保障措施;又需组织的建构,让人民聚合力量;还需文化的建构,
本文回顾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认真总结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人们深刻领会、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学者们在探索中国如何建成治法社会的过程中,认为法律思维——具有这种思维的公民在处理社会问题时能够本能般的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并着重研究了法律思维的特点。但对法律思维的特点的研究只是对法律思维的外在形态的一种想象和罗列,对法律思维研究的关键——法律思维形成——的助益不大。同时,这种研究进路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也值得怀疑。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它的各种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之日起,司法所建设就得到了司法部的积极推动,它被当作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司法所建设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这种现状,不论对于基层矛盾的解决,还是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建
武则天时代之后,新体制开始建立。睿宗时期(景云二年)以唐高祖旧宅柿树重生,大赦天下。在这赦文中,官典受贿人员都得到了特别的赦免措施。同时,官典受赃相关的法律处罚内容,也从此第一次登场。在景云三年4月颁布的诏书中,官典主司如果贪赃枉法,首先要接受杖刑100下后,再等待相关刑罚的指示。在此背景下,笔者介绍了唐代关于官僚俸禄的规定,并列举了有关官僚受贿的事例。
从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司法独立之理念与制度的确立与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的形成密切相关。单纯从制度的意义上讲,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能够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以实现必要的司法公正。本章在探讨“中国近代司法独立的历史演进”这一主题时,即是以中国近代继受西方司法独立的理念与制度为线索而展开的。以下按照清末(1901—1912年)—司法独立的初步形成、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清末民初,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商会力量逐渐壮大。在官商利益交汇趋同的背景下,商会被授予了一定的仲裁权,但这两个阶段商会的仲裁权在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清末的商会理案从性质上讲属于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同时也受到政府掣肘,最后被重新剥夺。民初成立了商事公断处,商会仲裁权由私力救济手段演变为公力救济手段。尽管官商对于公断处的权限存在着争议,但公断处的成立,作为商事仲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标志,成为中国商事
作为法治的基础与法律制度的核心,宪法不仅是衡量法治发展进程与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推进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因素。清末立宪以来,中国宪政走过了百余年历程,历经清末、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时期,共产生了十多部宪法与宪法性文件,反映了中国走向宪政与法治的艰辛与曲折。当代中国由于实行不同于西方法治国家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之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也不完全与西方法治原则
本文结合现实中的医疗纠纷案例,对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等情形进行具体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