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设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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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几千年来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和理论。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在古典自然法基础上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他对死刑本质的无情抨击,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而也引发了一场世界范围的、长达二百余年至今不息的死刑存废之争。当今,尽管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当然,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与否,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鉴于我国现阶段某些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还大量发生,因此我们并不盲目主张在中国废除全部死刑,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个别条款的死刑设置却有值得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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