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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5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情形,特别是第(4)、(5)种情形,在代理人、审查员之间多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自身体会对此进行探讨,并与欧洲、美国、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认为目前我国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规定是合适的,最后针对该规定提供了两点撰写申请文件、答复通知书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