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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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这些人为制造的或者自然的风险不需要我们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能够感触到已经环绕在我们的周围。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理应对其进行反思,尽量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保护我们整体的安全,其中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也应亮出它锋利的剑刃。作为风险社会表征之一的信息安全问题成为我们当今社会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文章介绍了我国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直接对此问题进行规制或完善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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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这些人为制造的或者自然的风险不需要我们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能够感触到已经环绕在我们的周围。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理应对其进行反思,尽量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保护我们整体的安全,其中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也应亮出它锋利的剑刃。作为风险社会表征之一的信息安全问题成为我们当今社会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文章介绍了我国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直接对此问题进行规制或完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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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为我国刑事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39条作了修改,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降低为5年有期徒刑,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关于绑架罪刑罚过重所存在的问题。文章分析了绑架罪的行为性质以及刑罚轻重和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较为粗疏,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绑架罪的加重、减轻情节的规定,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伴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普通人的私人空间屡遭侵犯,其原因在于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交易。为加强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该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由于该条所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分析了本条罪名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犯罪主客体的认证标准。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的修订体现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新罪名,文章从新罪名的构成看刑法介入的范围以及由新罪名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概括起来说,包括对刑法典中既有犯罪的修改和增加新的犯罪两种不同的修改方式。对既有犯罪的修改包括对罪名的修改。新发的真正顺利实施有赖于对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为此,在理论上对刑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系统的研究就成为刑法学者的一项重要任务。本
人肉搜索作为新经济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新生信息搜索模式到底怎么运作以及功用如何。笔者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对人肉搜索的运作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探究人肉搜索入刑的可能性和相关非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等名词纷见。分类标准也有区别,笔者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个人信息的内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项法律文件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标志着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式纳入刑法视野。然而,就在我们为公民权利的刑法保护范围扩大而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相关非刑事法律和措施尚未配套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且还承载着大众的人格利益,记录了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个人隐私,是一种隐私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实际就是侵害了权利人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部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过他人的同意而公开、披露或者收集、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致
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但是在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人肉搜索犯罪化,取而代之的却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其对“出售、非法提供、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