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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建设已经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走过了近六十年的历史进程。新中国农村物权制度建设的前三十年是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初步奠定的三十年。土地改革运动在农村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地权制度,为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建设创立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在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运动的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产生与发展起来,实现了社会主义的传统理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的初步结合。人民公社时期,自留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生成与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萌芽,预示了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将会向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改革开放后,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的后三十年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基础上,通过"与民立约"的形式逐步"还权与民",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制度,从而重建了农民对土地的支配关系。在经历了近六十年的艰苦探索与孜孜以求的实践之后,我们终于在农村土地上建立起了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行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说明,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建设必须在充分尊重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